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浙司[201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1〕4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和省厅《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今后,省厅不再每年下文部署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安排。《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2)可从省厅门户网站下载。
一、关于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在省厅部署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前,仍按以往规定办理,即: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初审,报杭州市司法局考核。
二、关于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要求办理,即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考核后,由市级律师协会考核确定等次。
三、关于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今年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省厅浙司办〔2010〕39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仔细核对信息数据。为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党支部形式、本所律师人数以及律师的学历、学位、党派、专业特长、照片等情况)。信息数据有不一致的,请及时反馈省厅予以修正。发现有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抓紧办理;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应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附件:1.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略)
3.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略)
4.不称职、暂缓、注销律师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规范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按时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本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可以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为: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律师法》 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法定条件,包括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合伙人有否达到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有否保持法定数额等;
2.是否依法履行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的数量、素质、结构及变化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情况;
5.律师被投诉情况;
6.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违反《律师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
2.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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