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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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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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6.24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

  

  1.刘某原走私毒品案

  2.孔某玲、李某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3.万某良贩卖毒品案

  4.胡某勇、王某坚等15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5.温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刘某原走私毒品案

  被告人刘某原在国外留学期间曾服用大麻。回国后,为吸食大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刘某原通过“翻墙”软件登陆国外网站,使用“电报”APP聊天软件与卖家取得联系,用支付比特币及预留之前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虚假收货地址的方式,两次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所购大麻叶净重合计63.54克。

  经检验,被告人刘某原两次购买的大麻叶中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新余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以被告人刘某原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原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毒品大麻叶从国外购进中国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刘某原承认通过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大麻叶的事实,但对其行为构成犯罪表示不理解。承办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结果,刘某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0年6月8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刘某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后,刘某原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毒品案件隐蔽性增强,通过国际物流寄递、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导致打击难度增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孔某玲、李某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11月,孔某玲两次向肖某贩卖75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19年7月至12月,孔某玲在其位于吉安县敦厚镇出租屋内,先后多次容留肖某等人吸食冰毒;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运在敦厚镇出租屋内,先后多次容留孔某玲、肖某等人吸食冰毒。

  诉讼及履职过程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孔某玲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孔某玲曾组织了肖某等三人多次到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并针对孔某玲供述不稳定、不认罪的情况,多次向孔某玲进行释法说理,详细告知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最终孔某玲认罪认罚。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综合案件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0年6月18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孔某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孔某玲、李某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发现嫌疑人有犯罪线索后,及时引导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做好嫌疑人释法说理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万某良贩卖毒品案

  万某良系南昌市东湖区豫章后街某药房老板,2020年期间,指使店长、店员等人以每瓶人民币300元至370元的价格,先后七次在店内向吸毒人员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诉讼及履职过程

  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万某良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中,从药店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交易方式异常等入手,逐步突破万某良心理防线,万某良最终承认明知有吸毒人员从其药店内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仍购进上述麻精药品高价出售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万某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年4月6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被告人万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后,万某良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15年5月,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体制剂属于管制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途径向吸毒人员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胡某勇、王某坚等15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2018年期间,福建省上杭县人肖某生邀集永丰县人胡某勇在永丰县制造麻黄碱,胡某勇进而邀请曾某军、张某军共同参与。2018年8月份,曾某军又邀请李某入伙,并要王某坚寻找场地,王某坚提供了其古县镇老家的山岭。场地经肖某生一方确认后,胡某勇安排王某坚、李某按照肖某生的要求平整场地,搭建鸡棚。到12月肖某生安排罗某长组织蔡某光、项某梅等人到永丰一起安装、调试设备。

  2019年1月,肖某生通过物流发送制造麻黄碱的原材料到永丰,提供生产配方,传授生产方法给蔡某光,并组织项某梅等工人按照生产流程生产,到1月22日共生产出三十几包麻黄碱。2019年元宵节过后,肖某生再次组织蔡某光等人返回古县镇生产麻黄碱,并将生产的麻黄碱储存在王某德家的牛栏棚内。2019年3月21日,永丰县公安局依法查获181包疑似麻黄碱粉末颗粒,经鉴定,其中上述粉末颗粒有180包含麻黄碱成分,经称重麻黄碱的净重量为4570.2千克。另查获496桶原材料,总重量为92584.5千克,经鉴定,上述原材料中含有丙酰氯、1-苯基-1-丙酮、乙酸乙酯、二甲苯等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批捕阶段针对本案系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分工明确的生产麻黄碱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尚有重要同案嫌疑人在逃,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下一步侦查方向,要求重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勇等12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于2020年4月15日以胡某勇等15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长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某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10至3万元罚金。一审判决后,未作认罪认罚的罗某长等3人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外省制毒团伙与本地人员利用我省偏僻山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案件,制毒团伙组织严密,在筹集资金、选定厂址、招募人员、准备原料等环节分工明确,呈现出“作坊式、阶段式”特征,共生产出麻黄碱成分制毒物品4570.2千克,查获生产原材料90余吨。

  

温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18年7月2日,李某金前往外省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便叫被告人温某一同前往。李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k粉775.46克后,将毒品藏于温某所驾驶轿车内。之后,两人驾车返回于都县。7月3日,李某金、温某将毒品k粉转移至李某某越野车内。

  2018年5月22日,李某金在抚州市东乡区东山红绿灯附近向刘某贩卖k粉(氯胺酮)180克。李某金为逃避侦查,要求随行的被告人温某提供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温某明知李某金进行的是毒品交易,仍提供其手机支付宝账号给李某金,二次共收得毒资18000元。离开抚州市后温某将该毒资从支付宝转账给李某金。

  诉讼及履职过程

  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认真分析研判,结合案件特点,细致梳理了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查清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后隐藏的洗钱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温某自愿如实供述,依法对温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案件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0年7月29日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温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加大对涉毒资产的查处力度,注意从毒品犯罪事实、证据中挖掘涉毒资产来源、去向和性质的线索,增强追诉洗钱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毒品、毒资双向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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