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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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7.06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1.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2.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4.邓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章某某猥亵儿童案

  6.王某某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7.鹰潭市某茶油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8.陈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9.督促整治老福山立交桥等交通设施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吴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2008年5月,申诉人陈某某的母亲邓某某被害身亡。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抓获。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将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2月,江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钟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决定对钟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申诉人陈某某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原案全面认真审查,向原案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鉴定人等详细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后,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正确。鉴于案情重大、申诉人申诉意愿强烈,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就陈某某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并为申诉人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听证会上,原办案机关承办检察官充分展示事实证据,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原案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席听证会,说明情况并接受听证员、申诉人询问。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对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听证员代表从天理、国法、人情角度阐述对案件的看法,积极引导申诉人息诉。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结合听证评议意见,继续做申诉人释法说理工作,及时消除申诉人心中的疑惑。最终,申诉人表示认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撤回申诉。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检察机关依法要求继续补充侦查。鉴于申诉人确有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主动给予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属故意杀人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原案承办人员、鉴定人以及当事人参加,聚焦争议焦点,全面展示事实证据,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消除当事人疑惑,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既坚持了“不枉不纵”客观公正立场,也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目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申诉人当面沟通,主动帮助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暖。

  

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年6月至11月,肖某某等人在泰和县注册成立泰和县鑫合三农农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深圳前海三农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三农金服”万合代办点。该代办点以协助推广“三农金服”平台业务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年化6.8%-10.6%的高额利息且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 采取散发宣传单、悬挂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鉴定,万合代办点共向70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05.22万元,其中,肖某某共向3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225.2万元。2019年11月,“三农金服”平台关闭,造成吸收资金大部分未兑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以来,泰和县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三农金服”系列案。2020年12月25日,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该院依法告知肖某某诉讼权利义务,详细阐释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肖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付其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请求给予从轻处理。在肖某某全部退赔后,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其认罪悔罪情况良好,获得集资参与人谅解,并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该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听证员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肖某某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2021年4月6日,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追赃挽损一直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集资参与人群体性聚集,造成次生社会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通过详尽的释法说理,使肖某某了解了认罪认罚的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归还集资参与人,获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为了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集资参与人等人员参加肖某某案的听证会,详细阐述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不起诉理由,得到听证人员认同。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类案中,检察机关将积极退赃退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减轻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

  

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0年9月19日,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隐形泵和货船在江西省彭泽县芙蓉镇江中岛洲头水域合伙盗采江砂。公安机关对涉案江砂依法扣押,经称重和委托价格认定,盗采江砂共计3203.35吨、价值19.22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时,认为吴某某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砂罪,同时非法采砂活动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追究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该院委托专家对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损害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专家出具意见,评估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224202.8元。该院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生态修复”机制,向吴某某等三人开展释法说理、政策宣讲,引导吴某某等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21年2月3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某等三人承担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以及非法盗采江砂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吴某某等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将修复款缴纳到位。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吴某中等三人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公开赔礼道歉。为了更好地推进长江生态修复,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瑞昌市人民法院利用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进行增殖放流,通过替代性修复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向长江放生“夏花”鱼苗170万尾。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对长江防洪安全、航运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让非法采砂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真正把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在打造百里长江“最美岸线”中贡献检察力量、彰显检察作为。

  

邓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开始生产加工黄豆芽、绿豆芽。为提高豆芽的产量,美化其外观,从2017年起,邓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增粗水剂、增白粉剂、无根粉等添加剂用于豆芽加工生产,并将成品豆芽销售给黄某某、余某某等菜贩,销售金额8万元左右。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抽检邓某某、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时,发现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国家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豆芽生产不在其可使用范围之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线索移送鄱阳县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情,积极引导侦查。在审查起诉中,办案检察官就金额认定、销售去向、证据采信等方面,多次与侦查人员、辩护律师进行沟通,通过释法说理,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邓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邓某某生产、销售“毒豆芽”的行为危及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邓某某支付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豆芽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月26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邓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豆芽是一种大众蔬菜,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深受百姓喜爱,但邓某某为追求好卖相、高产量,违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生产“毒豆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危害“舌尖上安全”的犯罪行为形成有力警示和震慑。

  

章某某猥亵儿童案

  章某某系乐平市某游乐设施管理员。2020年10月18日上午,章某某在游乐场内以赠送游戏币的方式吸引未成年人,强行亲吻某甲(2010年出生)。同日下午,章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多次对某甲、某乙(2009年出生)强行捏脸、搂抱,并多次亲吻二人的脸部。被害人父母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章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据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建立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就章某某猥亵儿童案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0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认为章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强行亲吻、搂抱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利用“一站式”办案机制,开展一次性询问,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2020年12月17日,针对“无证”儿童游乐场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职,责令事发游乐场停业整顿。有关单位还开展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了2家无证游艺娱乐场所。2021年2月5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章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同年4月1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检察机关始终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制度优势,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一站式”救助、心理疏导、职业禁止、公益诉讼等方式,打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组合拳,全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王某某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2019年6月10日,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低压电力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某等7名农民工按照约定完成了线路施工工作。经刘某某验收结算,应付王某某等人工资291428元,扣除已支付的156170元,剩余未支付135258元。王某某等人多次催款,刘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王某某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2月7日向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王某某支持起诉申请后,秉承司法为民、高效办理的原则,立即向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查明案情后,在受案三日内作出了支持起诉书。同时,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王某某对拖欠工资具有支付能力,为更好更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次联系刘某某,向其释法说理,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刘某某在王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前,2021年2月10日主动履行义务,向王某某等人支付13.52万元。

  典型意义

  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能否顺利拿到工资,不仅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受理时正值年关,案涉农民工居住地均在异地,为实现群众权益保护最大化,检察机关主动协调各方,加快案件受理、调查核实、组织调解等办案节奏,与时间进行“赛跑”,从受理到办结仅用时4天,让农民工在大年三十前拿到工资,回乡过个好年,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了维权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鹰潭市某茶油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鹰潭市某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油公司)因与贵溪市某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某村小组向茶油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工程评估费合计897475.41元。而后,茶油公司因该村小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到位8.6万元后,于2016年11月24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日,茶油公司向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茶油公司的监督申请后,走访了被执行村小组,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其账户上有一笔29万余元的资金可供执行,且应尽快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资金被处置。2021年4月9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尽快将本案执行到位,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恢复执行程序,及时采取冻结、提取措施,最终将共计290804.8元的款项全部发放给执行申请人茶油公司。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主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圆满解决,为民营企业挽回了损失,在助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上体现检察担当。

  

陈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2016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政府对陈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因陈某某拒绝签收,某区政府以留置方式进行送达。陈某某因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市政府认为某区政府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陈某某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16日,陈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陈某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调阅法院卷宗、相关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等材料,询问各方当事人。经审查认为,某市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的焦点虽是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但实质性行政争议为陈某某对行政补偿决定有异议。为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认真听取陈某某的意见,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维权,并主动联系相关部门,针对案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多次沟通协商,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维护陈某某提出的补偿款利息等合法诉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2021年1月15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陈某某与某区街道办事处就房屋补偿事宜签订了《协议书》;陈某某撤回检察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5月初,陈某某领取补偿款160余万元,5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为民办实事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坚决克服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透过行政诉讼法律纷争,准确把握申请人期望通过诉讼解决的最直接、最关心的依法获得合理补偿问题。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协调加快问题的解决,做好实质性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督促整治老福山立交桥等交通设施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17日晚,李某驾驶车辆载吕某某、卢某某、吴某某三人,从南昌市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福山立交桥二层时,车辆与桥梁护栏发生碰撞,坠落至老福山立交桥地面层,造成1死3伤的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从新闻媒体报道中获知相关情况后,迅速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自2011年以来,南昌市老福山、坛子口立交桥发生多起坠桥事故,造成驾乘人员及桥下通行行人等多人伤亡。经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明确老福山、坛子口立交桥护栏原设计不能适应新形势的交通运行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021年4月1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首次通过检察新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20余位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南昌市有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方围绕老福山、坛子口立案桥频发坠桥事故的原因,以及桥梁建造设计、后续整改提升等问题进行讨论。专家就桥梁护栏设计问题以及改进方案提出专门意见。4月26日,针对公开听证会上一致明确的桥梁护栏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向城市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老福山、坛子口立交桥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将该整改纳入南昌市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改造项目,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和2021年建管十大提升行动以及“为民办实事”具体工作。交通管理部门专门制定了包括提升安全防护水平、改善桥面行车视线、强化安全警示提醒、强化超限超载管控、做好车辆限速管理等五项整改措施。

  典型意义

  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邀请人民群众以及桥梁专家参与公开听证,直面民情民意,广泛听取意见,以公开促公信,凝聚解决立交桥安全隐患问题的共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协同行政机关落实落地整治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吴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吴某甲系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吴某乙的父亲。原案被告人邢某某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吴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吴某乙死亡。案发后邢某某畏罪潜逃,2020年9月被金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2月,金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邢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家属吴某甲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经进一步了解,吴某甲年岁已高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长年住院,除每月千余元的社保收入外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收到司法救助线索后,主动到吴某甲家中走访,详细了解吴某甲家庭经济情况。因案发时间较长,又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为确保司法救助公开、透明,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同时,考虑救助申请人行动不便,为尽可能方便群众,并切实让听证员感受申请人生活状况,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将公开听证会现场搬到吴某甲家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吴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创新公开听证方式,协作配合对被害人亲属积极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主动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为其提交申请材料提供便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针对救助申请人身体状况,创新公开听证方式,将公开听证开到救助申请人家中,在方便救助申请人的同时也起到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送到群众家门口,办到群众心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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