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1.1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18日)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26日来函收悉。对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相关文档: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1]第80号10-2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0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03-21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05-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05-09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9年修订)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