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草案)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职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中职学生、在校职教中心籍中职生、在校商务职业学校学籍
第二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
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
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化工作。目的在于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规范行为,努力成才。
第四条:学生教育处理类型及纪律处分等级
1:批评教育分两种
(1)口头批评:不行形成书面材料,只点名现象和事实,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扣除班级量化积分
(2)通报批评:形成书面材料,张榜公告受到通批评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
2:纪律处分六个等级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六条: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德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4、留校查看—年,经教育不改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7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九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上课期间,态度恶劣,目无组织,对抗管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 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消;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一次或多次损坏财物,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
未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分。
(四)伪证者:
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给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五)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斗殴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酗酒、吸烟、起哄、赌博。
(一)严禁酗酒
严禁在校园内外喝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学生严禁吸烟。违反者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再次被发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敲击物品,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甩、砸物品,投扔杂物、火种,泼水,放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
(四)严禁赌博。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他人或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 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勒索同学或逼迫其为己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中,因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 住宿学生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的服装,不染怪发,不佩戴首饰到校;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上课时必须关手机等通讯工具。有以上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 经常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课堂或其它活动场所,连续三次按旷课1课时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2. 凡无故旷课,经教育不改连续旷课两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三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抄袭他人作业,屡教不改者(被发现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6.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 因专业划分、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不服从教育、管理,以蛮横态度对待有关人员,目无组织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住宿纪律,按《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中的办法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者,依据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累计旷课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学期累计旷课10-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25-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40-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60-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72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整洁的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 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坏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赔偿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故意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 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他涉及违犯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2. 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
3. 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
5. 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骨干。
6. 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
7. 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
8.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学期内受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期不享受奖学金。
一学年内受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已获得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德育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德育部门会同学校党支部进行调查。
涉及消防和安全方面,违法犯罪和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德育部门会同安保干事进行调查。
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德育部门会同班主任调查。
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德育部门会同总务处进行调查。
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德育部门会同教务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德育部门根据本《条例》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校进行审核。
第三章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
3.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 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可由德育审议批准。
4.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
5.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三十五条:条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三十六条: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四章 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公布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特别规定项),在处分规定的时限内有显著进步并无其它违纪现象,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字,报德育部门审批等手续程序,可撤销处分(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四十一条:有突出表现或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提前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同学,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班级、德育部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和进步。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时,要有相关的材料或证明。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中专、技校学生,解释、修改权在学校。
政、保处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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