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
的校园环境
,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学
、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
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
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成心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
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相关组织报告
,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照《公安部对局部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以下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三日内交学校登记,由学校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假设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八)属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序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以下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伤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当;假设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
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编行为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
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除按以上条款给予处分外,一律索赔,并酌情给予附加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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