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过失纪录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打架、滋事事件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拨、威胁或用其他方式引发他人闹事、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付给伤者的一切医疗费用及适当的营养补助、护理费。
4、聚众斗殴或有预谋进行行凶报复,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分和处理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严禁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按以下处分;
1、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屡教不改者或在校外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纪录。
第六条:有偷盗、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私财物者:
1、非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赔偿。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加倍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责令其检讨,并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1、达到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21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学生父母到校进行共同教育)
3、达到31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停课处理责令父母到校领人)
4、达到41学时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50学时至以上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72学时者(其中,旷课一天,按8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两次迟到记旷课一节、两次早退计旷课一节,迟到15分钟以上作旷课处理、早会及重大集队集会一次不到计旷课8次、夜不归一次计旷课10次、不参与班级每周班会一次计旷课4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测试、考试、考查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第一次作弊该测试考查科目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处分撤销审批程序;(附具体程序)
1、考察期满。受处分学生以书面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根据申请及其表现,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书面意见报学生科。经审核,在考察期间,确有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可按期撤销处分。若仍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其处分应加重升级;原处分不能撤销。
2、撤销处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如违反规定或不办理手续者,处分不算撤销。对于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生科代表学校到班上宣布或由班主任将撤销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一般不出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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