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丰都财政文[2021]89号
丰都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已经不能保证出差工作人员的基本需要。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21]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制定了《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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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丰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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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火车 职务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公务舱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凭据报销 软席(软卧、 厅级以及相软座及全列 当职级人员 软席列车的 一等舱 一等软座和软卧) 软席(软卧、 处级以及相软座及全列 当职级人员 软席列车的 一等软座和软卧)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 硬座及全列 三等舱 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 济舱) 凭据报销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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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比较紧急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厅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主城区及其它区县的出差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外出差的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县城出差的工作人员,到县级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第九条 定点饭店通过协商、招标等方式确定后,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住宿费按出差工作人员职级和所在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生活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报销,不再报销其它生活费开支。在重庆主城区和其它区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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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每人每天30元。
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
包干管理,每人每天50元;
工作人员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按误一餐报
一餐的补助方式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早餐5元,中、晚餐各10元。
乡镇工作人员在县城出差,伙食补助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
助方式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早餐5元,中、晚餐各10元。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得报销生活伙食费。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出差,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用于补助出差的市内交通费等。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元;在其它区县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报销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外出差,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等,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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