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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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1: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

市直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篇2:市企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出差工作,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其他费用。

第二条

差旅费报销当地出差费用按照员工职务和出差地区不同(扣除在途时间以及每天为标准计算),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实行费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三条

出差是指离开公司所在地,到异地完成公司指定工作的行为,不得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不得出入与出差工作无关的地方,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赶赴其他地点,改道绕道返程的,须请示主管并获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因公出差办理流程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1;维护人员出差填写《维护出差申请单》见附件2;展会人员出差填写《展会出差申请单》见附件3(以下统称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费用预算明细,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出差。出差时预计有交际应酬费用(含宴请费)的,必须办理申请审批单,借款时,还应同时附上"交际应酬费用审批单"附件4。特殊情况应按审批权限事先口头请示,回公司后补办手续。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到企管部办理出差时间登记手续后,到财务部填写"结款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中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维护人员回公司执行本条款3的同时,先到仓库清退领用物品手续,将维修(护)报告交维修部门经理签字,并交给文控室存档签字。并附客户签回的"产品售后安装维护、维修服务单"

5、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将有效出差单据粘贴后,总计金额由财务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应由企管部签字核销出差时间。

6、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完整的《出差申请单》《差旅报销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若《维护出差申请单》上记载差旅费由客户承担,将出差费用总额反馈给商务部,向客户收取费用,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7、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维护人员安装调试机器,扣除途中时间后原则上限为三天,因个人失误发生额外费用公司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超期说明,需经部门经理或派出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8、出差交通工具的费用由行政部代办(或客户办理)的,出差人将票据交行政部代理代办人(或客户办理)时,应将票据复印,待本人报销费用时,粘贴在粘贴单上,以备核实出差时间,此复印件不能报销费用。

9、报销费用票据要求:费用凭有效票据,而且是此次发生的票据,无票据不能报销。粘贴票据需按时间顺序,并且票据后面注明使用情况。

10、交际费用(含宴请费)报销时票据单独粘贴,并附《交际费用审批单》,必须同出差费用一起报销,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单独报销出差期间交际费用(经申请在外请客户宴请原则上只报销一次)

第五条

出差费用标准见附表四(国内)

附表五(国外)

1、国内出差城市划分为一线城市与其它城市,一线发达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大连,拉萨五城市

2、国外出差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3、公司指定的大型国外展会费用实报实销,由总经理批示,其它展会出差费用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到达出差地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1、员工出差期间,根据员工职务不同乘坐火车,轮船,汽车交通工具(见附表四,五)特殊情况国内出差乘坐飞机,需办理机票审批单,由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员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别卧铺票;未乘卧铺者,可按所构票价的60%给予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票价的50%补贴;购买软座票者不给补贴)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

第七条

国内、外出差地住宿费标准(见附表五,表六)

总经理出差,各项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出差,按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须合并住宿,原则上按随行人员中较高一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1、按出差天数扣除途中天数,按相应的职级标准享受出差补助。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补助。

(1)中午10时前离开深圳按全天出差补助

(2)中午10时后离开深圳按半天出差补助

(3)中午4时前返抵深圳按半天出差补助

(4)中午4时后返抵深圳按全天出差补助

2、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报销,按职级享受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3、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80%给予出差补助。自第三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60%给予出差补助。

4、出差所在地提供伙食时,享受相应级别出差补助的30%

5、省内深圳市外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出差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当地办事公交车费实报实销。

6、经批准开车出差,出差人员每天出差补助10元

7、当地市内交通费(包含市邻)已在出差补助中,往返机场应乘坐机场大巴,不允许报销的士费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因公出差人员,顺道(或绕道)探亲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批准,探亲期间不再给予出差补助,且发生的车船费,且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2、深圳市内(罗湖,福田,宝安,龙岗,盐田,东莞周边,惠州周边)办事,乘坐公交大巴/小巴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中午不能返回公司就餐的,每天补助20元

3、香港,澳门因公办事必须当天往返。办事交通费及其他因会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停留期间饮食自理,公司给予每人每天RMB50元的补助。

4、驻外机构

在办事处所在城市出差,住宿由办事处提供,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生活补助每天8元。办事处所在城市发生的费用票据,需经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5、陪同公司有关部门或客户出差(属交际应酬费用)

5.1出差所在地费用实报实销,可按公司陪同人员相应的出差所在地费用标准上浮200%来控制费用。公司陪同人员取消出差补助。若在当地参观只允许一人陪同。

5.2所在地办事交通的士费,必须与有关部门人员或客户同时乘坐,陪同人员严禁单独乘坐的士,。深圳市内陪同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或客户参照执行。

5.3交际应酬费用报销时,各项费用按每次发生的费用,填写时间,人数,工作事项等内容说明表

6、出差回公司维护人员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其他人员应在一星期内报帐,超过时间报销出差费,每延迟一天按30天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

7、工程师出差市外国内的出差补助按第一天70元,第二天50元,第三天30元,第四天及以后按20元/天计算,当天往返按80元/天,长途路费实报。

8、工程师出差住宿费用按120元/天实报实销。

9、出差时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借款而造成财务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员工借款时,其借款额为不低于100元且不高于500元,且累计借款额不能高于借款人工资的一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经办

篇3:企业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支单",列明借支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差旅费。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报销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公,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含副总经理,下同)

经理

其余人员

(2)伙食补助费:

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

经理

其余人员

(3)市内交通费:

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

经理10

其余人员10

(4)交通工具标准:

人员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出租车

总经理

普通舱

软卧软座

二等舱

实报

实报

经理

预申请

硬卧硬座

二等舱

可乘

实报(紧急情况实报)

其余人员

硬卧硬座

三等舱

可乘

预申请

备注:以上人员总经理为公司负责人、经理为部门负责人、其余人员是除以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员。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属于个人原因的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四、补充规定

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2、去往集团办事处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实报实销,不享受补助标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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