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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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 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 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 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 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 有人监督;

(三) 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 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

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 体 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 的实 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 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 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 生 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 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三)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 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 监督管理;

(四) 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

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 生 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 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 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 全 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 能。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 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 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

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 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 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 于 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 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 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 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三) 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 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 备;

(四) 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 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 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六条 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 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 人 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 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 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所 有 安全监督人员在业主单位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

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 任人主管。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 安 监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 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 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 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直属企 业的 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 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 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

(四) 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 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 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 各 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 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 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 展,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七)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 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 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A)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系 统内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 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 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

(九)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 “安 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情况;

(十)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 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

(^一)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 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 况;

(十二)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

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三)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 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 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 与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 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 督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目标的分解和实施;

(四) 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 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 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 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 法规的考试;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 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所管理和所 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

(七)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秋季等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查 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 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 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存在问题和风险项目纳入年度

“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

(九) 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 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 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 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 改进意见;

(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安 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降低 安全风险;

(^一)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 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落实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

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三)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

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 出考核意见;

(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岀贡献的提出给

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 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对上级公司的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 项任务;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 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 标 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 成情况;

(四) 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 安全生产条件;

(五) 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 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 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 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

(七) 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 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 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 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A)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 制度 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 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 工作的预见性;

(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 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

(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

理责任的落实;

(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 事故分析”活动;

(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 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 报;

(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 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 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 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 见;

(十四)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 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 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

(十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工 作;

(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 见;

(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 出 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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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集团 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 设 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 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 适 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行业、地方政府安全管 理 培训合格证,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

(一) 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生产区 域,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违反生产 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遇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发事故征兆 的,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四)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 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 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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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 查

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 进行 照相、录音、录像和物证收集等;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建议奖励、考核、处理的 利。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义务:

(一) 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作业秩序的 务;

(二)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 义务;

(三)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

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群众反映的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隐瞒事故(隐患)或

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 有关 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 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对应岗位相同,车间(区队)专职安 全 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该车间(区队)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

试,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 全监察工程师,行使与本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同样的职权,日常 工作由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安监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 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的专(兼)职 安全监察工程师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 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 (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 应佩带"安监”标志,着装规范。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制度与要求

第三十四条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为有效预防、管控安全风

险,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直属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安 全风险控制评估、不安全事件 以及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 题,深入分析下级企业当前存在的突出安全风险,不定期发出

《安全风险提示》。基层企业应结合风险防控、“两措计 划”、管理提升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 施。

第三十五条安全风险排序制度: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每月

结合问题库对各基层企业安全风 险进行排序。以安全风险评估当

月风险度、近二年不安全事件

13数量、设备可靠性、反违章活动开展情况、各种安全检查未整 改问题数量、问题重复发生数量、检修作业现场数量、外来施工 队伍及人员数量、挂牌督办问题数量等作为评估主要内容,按照 综合风险度进行排序,经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 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制度:为督促各级责

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上级公司每次安全检查后,根据发 现的问题视情况下发《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见附件1) O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管理流程:

(一)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下发后,分子公 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阅知后,应承诺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并在《安全生产监管意 见书》上签字;

(二)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 意 见书》后5日内,将相关人员签字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书》扫描件,上传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 况,电话汇报说明原因);

(三)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负责组织所管理、所属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限举一反三地进行整

改,并对所列问题的整改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整改完成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集

团公司,上报内容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提出的问

14题逐项回复整改结果,现场问题附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管理 问题要提供见证材料;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分子公司、直属企 业

回复整改结果文件后,对照《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逐项审 核整 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

(六) 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所列问题均完成整改的,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予以结案。对整改不合格的,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责成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再次组织整改 并现场验收;

(七) 对整改完成情况上报不实,拒不落实整改的,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严格考核;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的使用参照集团公司流程 执 行。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上级公司 每次安全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大隐 患,下发《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安全生 产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所列问题均应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接受、整改、结案流 程 同《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及安全监督网例会制度:集 团公司每年,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 专业例会,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 参加;基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安监机 构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专职成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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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

H^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同时废 止。

附件:1.《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格式

2.《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

附件1

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年第号

XXXX部年 月曰

XXXXXXX 公司:

集团公司xxxx部主任:承诺:我已经阅知以上内容,无 异议。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分管 副职(签字):

安监机构负责人(签 字):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安 全总监

附件2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XXXX 咅E

年第号

年月日

XXXXXXX 公司:

集团公司XXXX部主任:承诺:

我已经阅知以上内容,无异议。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督 办。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分管 副职(签字):

安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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