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方案doc

时间:22-12-29 网友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方案(2014年修订)

为适应我市教育现代化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加快深圳基础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局决定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实施“名师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工作要求,培养造就一大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为深圳教育现代化的实现打造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通、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目标

1.实施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十百千工程”,通过发掘、选拔和阶梯培养,到2020年,造就名校长50名,名教师500名、名班主任500名和教育科研专家100名,各类名师培养对象数千名。

2.通过实施“名师工程”,优化全市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发挥名师的骨干、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高深圳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名师类型与条件

名师类型包括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各类名师在学历资历、能力素养、业绩成果等方面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三、名师选拔与培养

(一)选拔

“名师工程”实行评审制度。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条件,逐步实现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具体评审办法见附件2)。

(二)培养

建立“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开展名师阶梯培养。各类名师培养对象应按条件在各类优秀教师中选拔,进入相应的名师工作室,接受并完成一个周期的培养。

(三)复审

“名师工程”实行复审制度。名师认定3年后,须按评审标准和履职情况进行复审。

(四)退出

名师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其名师称号,不再享受名师待遇:

1.名师出现本方案“资格条件”中“否决”条款所列情形的。2.名师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未能通过复审,或不参加名师复审的。

四、名师职责与待遇

(一)职责

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展“传、帮、带”活动,积极深入开展教师培训与人才培养。主要承担如下职责:1.工作室建设职责。原则上所有入选名师均应主持建设相应的“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作室给予经费资助,并选拔名校长培养对象(优秀校长、副校长、后备校长)、名教师培养对象(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班主任培养对象、教育科研专家培养对象(教育科研骨干)作为相应工作室成员,开展各类优秀教育人才培养活动,促进教师队伍成长。2.教师培训职责。通过参与教师专业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名师进校园”,“送培到区”、“教师主题培训周”等专项活动,承担教师培训工作任务。3.专业支持职责。各类名师作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担政策咨询、高考阅卷、中考命题、名师支教、专业评审等工作任务,为教育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支持。4.社会服务职责。积极参与“名师联谊在线”,开展“名师进社区”等活动,服务教育发展和社会建设。

(二)待遇

对各类名师在专业发展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培养。1.在学校岗位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2.优先参加市、区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教育考察、培训。

3.我市教育系统向国家和省、市推荐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国家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名校长、名教师及其他省级以上教师荣誉,原则上在市“名师工程”认定的各类名师中产生。

五、其它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方案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二)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教育局。附件:1.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2.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评审办法附件1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一、各类名师资格条件

(一)名校长资格条件

1.资历条件。

(1)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在深圳任校(园)长(正职)5年以上的在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

(2)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3)实行校长职级制后,应具备二级校长以上职级。未实行校长职级制的,中学名校长应当聘任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应当聘任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深圳市级以上优秀校长荣誉称号。②作为名校长培养对象,参加完成名校长工作室培养。2.岗位能力条件。有较强的政策水平,执行能力,善于将各项教育政策法规用于指导实践,转化为具体的管理行为;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较强的改革意识,善于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研究和解决学校发展中的新问题,创新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鲜明的教育特色;有较强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学校发展有科学可行的长远目标、阶段目标和实施策略,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校内管理体制和配套制度,善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较强的人格魅力,赢得学生、教师、家长的普遍爱戴、尊敬和信任,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3.办学业绩条件。任职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校应通过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评估;任职学校为公办高中学校的,学校应为国家级示范性高中。任职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任期内学生综合素养得到普遍发展;教师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和岗位能力得到普遍提升;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取得较大实效;学校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不含增刊、内刊和论文集,下同)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以上(含1篇,下同),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含1部,下同);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需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下同)1项以上(含1项,下同)。

(二)名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2)连续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现在职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4)中学名教师应当聘任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应当聘任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深圳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称号。

②被评为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骨干教师,参加完成名师工作室培养。

2.教学业绩条件。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班级学生的学科学习兴趣、思维习惯和学业成绩明显优于其它班级。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在市级以上教研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教育教学业绩在市内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国内和省内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推广。3.专业素养与示范引领条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熟练掌握任教学科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积极参与课程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和教改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学示范、指导和课题研究指导能力,教学水平艺术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特色鲜明,近3年承担过教师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在市、区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工作中发挥了引领、组织、示范和带头作用。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与人合著的,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主持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近5年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课题或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三)名班主任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名班主任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含幼儿园)名班主任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2)连续从事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的现在职在岗班主任。

(3)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4)聘任中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深圳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

②被评为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班主任培养对象,参加完成名班主任工作室培养。

2.教学业绩条件。

有公认的育人实效、鲜明的班主任工作特色;有破解德育难题的典型经验,在班主任工作中努力做好学生成长的“人生导师”,获得学生、家长和教师的认可,在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建班育人成绩突出,近5年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3.专业素养与示范引领条件。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尚的师德修养,立德树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有坚定的职业理想,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锐意创新。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

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创造性地做好班主任工作。近5年来曾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教育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与人合著的,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主持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德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近5年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部门立项的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类)课题或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四)教育科研专家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①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②连续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现在职在岗的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者。

③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素养与示范引领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勤于钻研,师德高尚,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指导能力,能组织高水平教育科研团队。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5年,在教育科研工作方面:

①至少主持并完成1 项市级以上科研部门立项的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者优先。

②出版所属研究领域教育教学专著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 篇,其中至少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各类名师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一)名校长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名校长培养对象从现任优秀校长(副校长)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后备校长中选拔确定。基本条件:45岁以下,曾获得深圳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名教师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3年从优秀教师中选拔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作为名教师培养对象。

1.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①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②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45周岁以下现在职在岗的中小学专任教师。

③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④聘任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⑤骨干教师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获得深圳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B.被评为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教坛新秀。

C.省、市各类名师工作室成员。

(2)教学业绩条件。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班级学生的学科学习兴趣、思维习惯和学业成绩普遍优于其它班级。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教研部门颁发的学科竞赛(含课例、论文、基本功等)三等奖以上奖励;在市级以上教研部门或学科教研会举办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观摩课,在学校或区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市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学校或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3)专业素养与示范引领条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所教学科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扎实,积极参与课程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和教改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艺术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师德修养好,教书育人水平高,学生满意度高。(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2.教坛新秀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①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②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35周岁以下现在职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

③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④聘任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教学业绩条件。具有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教材分析和教学设计能力,较强的课堂组织、管理、调控能力和课堂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语言规范,普通话达标,板书工整美观。具有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满意度在85%以上。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教研部门颁发的学科竞赛(含课例、论文、基本功等)三等及以上奖励;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在本市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3)专业素养与示范引领条件。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勤奋学习,努力钻研,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广泛的文化基础和科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知识。在学生、学校和家长中反映良好,在当地青年教师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是所在学校(单位)公认的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教师。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3年内在县(区)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名班主任培养对象资格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2.在深圳中小学校从事班主任工作 5 年以上,45周岁以下的现在编在岗班主任。

3.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4.聘任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热爱班主任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在班主任工作中取得优秀的成绩,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好评,在市、区班主任工作中能起示范作用。

(四)教育科研骨干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以上学历。

(2)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在深圳连续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45周岁以下现在职在岗的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者。

(3)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素养和示范引领条件。热爱教育科研事业,责任心、进取心强,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教育科研能力,研究特长和方向与申请加入的工作室研究课题相近。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条件。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五、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师德。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各年度师德考核合格。

(二)继续教育。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均应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任务。(三)特许与限制。已认定为“教坛新秀”的,可不受职业年资和职称条件限制,申报下一届“骨干教师”;已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可不受职业年资和职称条件限制,申报下一届“名教师”;已认定为“名校长”的名师,不再申报其它类型的名师。(四)否决。凡有过党纪政纪处分、犯罪记录以及被刑事拘留、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年度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校长、教师不得申报名师;凡查实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收费以及有偿家教等规章规定的学校,其校长和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名师。

(五)引进人才。近3年引进的省级(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名校长、名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请评定名校长或名教师。

(六)其他。本文下发前已经认定为省名校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省校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和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以及深圳市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申报评选相关名师的,给予优先考虑。


附件2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评审办法

一、评审周期

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

二、评审机构

(一)评审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党组负责实施市“名师工程”的领导以及各类名师(含相关培养对象,下同)的终审工作。(二)评审实施机构。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名校长评审的组织实施,师资管理处负责名教师评审的组织实施,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负责名班主任评审的组织实施,市教科院负责教育科研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三)综合评审小组。1.综合评审小组由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及有关领导、专家组成。2.负责名校长的评审工作;负责名师学科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各类名师及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的审核工作。(四)学科评审小组1.由本市各学科教研人员和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专家库。每次评审、复审工作开始前,在专家库中按人数要求抽选人员,组成各学科评审小组。2.负责各类名师的评审工作。3.名师学科评审小组的学科分组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情况确定。特殊教育类的学科可相应归并各级各类学科,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为特殊教育类学科。(五)复审小组1.负责名师认定3年后的复审工作。2.由名师评审综合小组和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兼任名师复审小组的工作。(六)区级名师评审机构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参照市教育局名师评审机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区级名师评审机构,负责本区市级名师的初评、复审工作和本区“名师工程”的实施工作,有关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七)回避制度各级评审机构的成员和各类名师的申报对象,按人事、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申报各类名师的人员不得参与当次同类评审或复审以及讨论推荐等工作。

三、评审规模

我市每届名师评选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名师认定名额根据学校和教师规模及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水平每届核定总量,在总量范围内控制名额,优胜劣汰。每届名师评选前,由市教育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当届各类名师评选规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每届名师评审和上届名师复审一并进行。评审与复审结果一并纳入每届名师总量。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名师申报与评审应依据评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择优选拔”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名师。

1.校长、教师自荐申报,由个人填写评审表有关内容,备齐申报材料交学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名师选拔培养对象。再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属教育局。

2.中小学(幼儿园)可推荐本校(园)在职的相应人员。

3.市、区教育教研科研部门可推荐本单位在职的相应人员。

4.区属学校(单位)向区教育局推荐;市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局推荐。

(二)初评。

1.各区初评。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本区申报对象进行初评;市教育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直属学校申报对象进行初评。

2.初评的任务。审核申报者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在市教育局核定分配名额范围内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组织公认度调查。

3.公认度调查。申报中学名校长的,须在区内或市直属中学校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申报小学名校长的,须在区内小学校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申报幼儿园名园长的,须在区内幼儿园园长中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上述范围内校(园)长总数的70%。

申报其他各类名师的,须在区内或市直属学校中同学科教师中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区内同学科教师总数的50%,或市直属学校中同学科教师总数的80%。

申报名师培养对象的,须在本校内进行公认度调查,调查覆盖面分别不低于校内教师总数的80%。

公认度调查内容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调查方法为全口径随机抽样。被调查者公认度低于调查对象总数50%的,不予推荐。

4.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推荐名单分别报请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纪工委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随材料专文报市教育局。

(三)专家评审。

1.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名师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名师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审。

2.专家评审由市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和市名师综合评审小组按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内容和程序进行。

3.专家评审包括以下环节:

材料评审。名师学科评审组或名师综合评审小组通过申报材料评审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业绩,确定初步入围的申报者名单。

答辩。对申报各类名师的,组织面试答辩。

考察。名师学科评审组或名师综合评审小组认为必要,可对初步入围的名师申报者进行考察。通过到申报人所在学校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和学校领导意见,个别谈话等形式,逐一进行考察。考察要有原始记录材料。

提出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名师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各个环节的评审结果,提出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市教育局党组审定。市教育局党组对名师综合评审小组提交的名师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名师名单。

(五)全市公示。市教育局党组审定的名师名单由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及名师所在单位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命名与奖励。1.市教育局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审查合格的名师和培养对象,分别授予“深圳市名校长”、“深圳市中(小)学××学科名教师”、“深圳市名班主任”、“深圳市教育科研专家”等称号,发给证书,给予奖励。2.从市外引进的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名师,经本人申报,可以直接进入复审程序。经复审,确认其符合申报我市相关名师资格的,可认定为深圳名师,发给证书。

五、名师复审

(一)复审时间与分工。1.复审时间。名师认定3年后,须按名师评审标准和名师的职责要求对名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复审。2.复审分工。各区教育局组织对本区所辖的市各类名师进行复审,向市教育局提交复审意见;市教育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各类名师进行复审,审定各区教育局复审意见。(二)复审程序。1.个人申请。名师本人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复审有关表格,提供有关材料。再由名师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和履行名师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组织复审。2.名师复审小组审查。名师复审小组根据名师标准和职责要求对申请复审的名师进行复审,审定名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复审结果按隶属关系由区教育局报送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党组终审。3.反馈。经市教育局党组终审后,名师复审小组负责向名师本人反馈复审情况。4.复审结果公布。市教育局负责公布对全市名师的复审结果。(三)复审结果处理。1.各类名师通过复审的,保持名师称号,继续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名师待遇,履行名师职责。2.名师发生本方案“名师基本条件”中“否决”条款所列的问题,或经审查未能充分履行名师职责的,复审不予通过。3.不参加名师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取消名师称号,不再享受名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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