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详细内容
2.1 矿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需承受安全治理部门的治
理、检查。
2.2 矿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牌、证、
照手续齐全;外来车辆除上述手续外,必需在入矿三日内到安全生产部登
记行驶手续,方准行驶。
2.3 道路
2.未经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堆物或从事其它有碍交通的活
动。
2. 严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横跨大路上私设绳索,管路、电线、必需设置时,高度
需超过5m。
2.4 车辆驾驶员
2.1 驾驶车辆时,必需携带齐全有效证件。
2.2 制止酒后驾车。
2.3 过度疲惫或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驶车辆。
2.4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2.5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2.5 车辆
2.5.1 机动车辆必需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
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需保持齐全有效。
2.5.2 拖带有故障或损坏的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2.5.3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2.5.4 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2.5.5 不准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需用硬
连接;
2.5.6 用软连接拖带时,与牵引车必需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5.7 夜间拖带车辆,被拖车辆灯光必需齐全有效。
2.6 车辆装载、装卸
2.6.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2.6.2 车辆载物的长、宽、高按《道路交通治理条例》执行。
2.6.3 装载货物必需均衡坚固,关好车厢侧板,后拦板。货物长度超
过后拦板时,不准遮挡转向灯,尾灯、制动灯。货物不得散落,不得飞扬
或滴漏车外。
2.6.4 不准客货混装。
2.6.5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6.6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竿,
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的货物,应捆绑坚固。
2.7 车辆行驶
2.7.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山北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40
公里/小时,采场不得超过20 公里/小时,矿区道路不得超过15 公里/小
时。
2.7.2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生产现场、危急地段,倒车或
拖带损坏车辆,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
2.7.3 通勤客车与载人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随便改线。
2.7.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查明四周状况,确认安全前方准倒车。
在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2.7.9 机动车在穿插道口、弯路、桥梁、危急地段等不准倒车或调头。
2.7.10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阻碍交通的地点,
不准逆向停车。纵坡大于5%的路段制止停车。
2.8 危急物品运输
2.8.1 必需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受,并经特地培训合
格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识危急品性质和有安全学问的人担当押运员。
2.8.2 车上应依据危急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
方必需插有危急标志。
2.8.3 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装载液态和气态的易燃易
爆物品的罐车,必需挂接地静电导链。
2.8.4 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2.8.5 车辆必需按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行驶,不准在路上停留,因故
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2.8.6 出入矿区、运输易燃易爆物的车辆,必需由矿武装保卫部、安
全科批准并派专人监护,方准出入矿区。
2.9 其它
2.9.1 行人必需靠右行走,并排行走不准超过三人,不准在道路上进
展追赶、打闹、或做其它阻碍交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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