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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深圳市**区**路的"****"

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深圳

市**区**路,项目暂定名为:****(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

面积为:3723.46 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

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

*********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深圳市A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区**路的********号地块(以下

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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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商用面积*******平方

米),地下****层(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

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

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

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

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

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

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

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

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

二条第2 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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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

以取得深圳市A 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

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

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

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

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

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

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

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深圳市A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

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

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

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7、甲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

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由乙方指派***担任项目公

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

***;

  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9、对上述第三条第6、7、8、9 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

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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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

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11、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

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

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13、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

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

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四、收益分配: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

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49:51 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获得全部

收益的49%,乙方获得全部收益的51%);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

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

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就上述

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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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在本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本项

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3、如果乙方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如需要将

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

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年

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所建物业,并有权与任何第三者

另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

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

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

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

(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及乙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及

设立后的投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并

同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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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

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

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5、因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指派的法定

代表人、双方指派的参加股东会的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财

务人员,还包括原在一方工作或由一方招聘,后经指派或自行到

项目公司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本协议中任何

条款的违反,均视为指派该人员的一方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

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

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

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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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动终

止。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