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25 年第二版〕

2025 年12 月5-6 日,FIDIC 在伦敦正式发布2025 年第二版FIDIC 合

同系列文件。历经18 年的运用,FIDIC 对1999 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

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

版的30400 增加到50000 多字;条款也从1999 版的167 款增加到174

款,使得FIDIC 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

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25 年第二版FIDIC 合同

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工程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

战,对承包商的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25 年第二版编制原那么

FIDIC 解释的2025 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那么如下:强化工程管

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

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正确实践做法;

解决过去17 年来使用FIDIC 合同1999 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 合

同最新开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25 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25 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 版合同的第20 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

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 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 版FIDIC

合同20 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25 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

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 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

2025 年第二版中,FIDIC 合同在第3.7 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

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

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25 年第二版合同第3.7 款外,工

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25 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

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

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工

程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25 年第二版尚未在国

际工程工程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

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

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做出决定的时限要求。如果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同意或决

定的通知,应视为工程师已做出了拒绝任何事项或索赔的决定。

2025 年第二版合同规定了“不满通知〞〔NOD〕,要求业主或承包商

必须在工程师做出决定的28 天内发出不满通知,否那么,应视为双

方当事人,即业主和承包商已经最终和完全地接受了工程师的决定。

2025 年第二版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必须“在与实施的工程相适应的主

要工程领域具有适当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履行职责,这项要求可能

在业主工程经理履行工程师职责时产生问题。2025 年第二版在新的

第3.5款中增加了新的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一项指示构成变更,

那么承包商应立即并在开始实施这项指示之前通知工程师。如果工程

师未能在7 天内给予回复,那么应视为指示被撤销。

二、索赔及其时效

2025 年第二版合同第20 条终于对业主的索赔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使得1999 年版FIDIC 合同仅约束承包商索赔的规定得到了修正。2025

年第二版合同条件第20 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也规定了对业主索赔

的时效,使得业主和承包商站在索赔的同一起跑线上,需要满足同样

的索赔前提条件。除了规定28 天的索赔通知时效外,2025 年第二版

合同第20 条还规定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42 天之内递交详细的索

赔报告,否那么第一个索赔通知时效将因此失效,承包商因此丧失了

索赔的所有权利。但考虑到在英国法或大陆法系中对索赔时效的规定

和理解不同,第20 条设定的索赔时效能否实现FIDIC 的意图仍有待

观察。

在索赔通知中,2025 年第二版合同要求承包商需发出“有效的〞索

赔通知。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 天内,发

出标题为“索赔通知〞或者“索赔意向通知〞是防止今后发生索赔通

知是否有效的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

2025 年第二版“双时效〞的规定,是否会引起承包商更多的索赔,

大约24%的专家认为索赔会减少,认为不会改变增加或减少索赔的专

家占26%,认为会导致索赔增加的专家占50%。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2025 年第二版合同将“本钱加利润〞规定为5%。除此之外,2025 年

第二版合同第13.6 款不仅是法律的变化,还包括了任何许可、准证

和批准的变化。另外,合同还规定了单价表可以作为变更估价的依据。

四、期中付款证书

2025 年第二版合同第14.6 款将1999 年版合同修改为工程师可以公

平地考虑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并且工程师可以暂扣他认为存在明显

错误或矛盾的任何款项,但工程师必须详细计算暂扣款项并给出暂扣

的理由。2025 年第二版第14.6.3 款规定工程师和承包商可以修正或

修改期中付款证书,且承包商应在付款申请中标注那些有争议的金额,

以便工程师根据第3.7 款的规定做出决定。

五、争议防止/裁决委员会〔DAAB〕

2025 年第二版合同第21 条引入了争议防止/裁决委员会,目的是更

为有效地防止争议,有效地解决争议。第21 条DAB 的有关规定如下:

规定DAB 是常设DAB,而非临时DAB;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协助

或经正式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的问题共同提交给DAB;如果DAB 了解

任何问题或未能达成协议时,DAB 可以邀请当事人共同将争议提交

DAB 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DAB 的决定不满,他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的28 天发出不满通知,否那么,DAB 的决定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

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在发出或收到不满通知后的182 天之内开始仲

裁。如果当事人未能在182 天内开始仲裁,那么不满通知将失效并不

再有效。

六、风险分担和责任限额

2025 年第二版第17.7 款将承包商的保障扩大到了对“导致工程不能

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工作和其它专业效劳〞,这将使得承包商的保障

义务超过合同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此,许多国际承包商组织向FIDIC

表达了不满。

2025 年第二版第17.1 款规定了“除第17.1 款之外的所有风险〞由

承包商承当,这将承包商置于所有的不确定的风险和业主承当风险以

外的剩余风险之中,这与NEC 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无疑加大了承包商

承当不确定风险的风险。

七、进度方案要求和共同延误

2025 年第二版第8.3 款对承包商提供的进度方案提出了多个要求,

包括需要提供关键线路、浮时等信息。在第8.5 款中,FIDIC 合同引

入了可能引发极大争议的、涉及极为专业的共同延误的概念,但FIDIC

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而将该问题引入到专用条款之中,由专用条款

解决共同延误的问题,或者,如果专用条款没有规定共同延误,那么

“应考虑所有有关的情况〞。承包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工程的

普遍做法,在业主承当责任的延误和承包商承当责任的延误竞合时,

那么承包商只能要求工期延长而不能索赔任何额外费用,即适用time

no money 原那么。

八、争议的解决机制

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2025 年第二版采

用了以下措施:区分索赔和争议;改变工程师的角色;强调DBA 的防

止争议的作用;引入早期预警机制。尽管2025 年第二版合同在防止

和解决争议方面做出了努力,但由于第20 条设定了严格的索赔时效

以及争议定义的限制,FIDIC 合同的上述努力是否会减少共计工程工

程的争议,现在给出结论为时尚早。

国际业界对2025 年第二版的看法

CICA、欧洲国际承包商会〔EIC〕、韩国国际承包商协议〔ICAK〕、

日本承包商协会〔OCAJI〕于2025 年1 月26 日联合向FIDIC 发出公

开信,呼吁FIDIC 秉承平等的立场编制2025 年第二版合同文本,指

出以下问题。

第一,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第17.1 款明确规定了业主的风险,而第17.2 款规定“第17.1 款列

明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是承包商的风险,无疑将不确定风险和剩

余风险转移给了承包商。我们疑心第17.1 款规定的业主的商业风险

应取决于“无法获得保险〞的情形。能否保险的问题不同于一般风险

分配,不能影响一般风险分配。

第17.7 款规定:“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使业主免受承包商根据第4.1

款[承包商责任]的规定,在设计和任何专业效劳所导致的未能满足使

用功能的的所有错误或导致业主发生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包括法

律费用〕〞。这是一个范围十分广泛的救济,将使得业主要求补偿所

有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可能是不能预期的或无法预见的后是无关的损

失,也有可能是业主因自身过错导致承包商设计的错误。由于第17.6

款明确排除了第17.7 款规定的限制,承包商将为此承当无限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损失金额和损失类型,尽管第17.6 款规定了责任限额,

且规定了任何间接损失不适用保障条款,但承包商将可能承当无限责

任。

根据上下文的规定,合同规定的满足使用功能令人疑惑不解。可能的

理解是:如果业主确定工程的任何一局部不能满足预期的目的,无论

业主是否与承包商对此进行了实际的交流,业主都可以根据保障条款

向承包商进行索赔。令人遗憾的是,FIDIC 从来没有就EIC 提出的第

4.1 款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的条件,即“如果合同没有确定工程,工

程⋯⋯应在移交时满足业主需求中规定和描述的预期的使用功能〞。蓝

皮书已将此类条件进行了规定,黄皮书却没有此类规定。

第二,助长合同管理的官僚主义。

承包商应遵守第20.2.4 款规定的新的时效。除了第20.2.1 款规定的

28 天索赔通知时效外,承包商还应在42 天期限之内提交“索赔的合

同和/或其他依据〞。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索赔详情,

那么承包商无权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这个新增加的时效条

款只能导致索赔咨询和律师的早期介入。

第3.7.5 款规定的在工程师作出决定后的28 天内递交不满通知

〔NOD〕的义务以及在28 天发出不满通知后开始DAB 裁决程序的规定

将使当事人丧失友好解决争议的时机。

其次,第21.4.4 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在发出不满通知之后的182 天

之内开始仲裁,如果未能开始仲裁,那么应视为不满通知失效并不再

有效。这将导致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并增加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数量。

最后,我们十分关注DAB 决定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诚挚地要求

FIDIC 修改第21.4.4 款的规定,将不满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遵守了DAB

决定的条件的“不满通知〞作为仲裁的前提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如此规定,这将导致合同管理的官僚主

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当事人推入耗时、昂贵的和费力的争议解

决和仲裁程序之中。

中国业界对2025 年第二版的看法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在2025 年4 月6 日给FIDIC 秘书长的致函中

指出以下问题。

第一,争议的定义。

在2025 年第二版合同第1.1.29 款中,FIDIC 给出了“争议〞的定义。

但是,该定义显然定义过窄,并没有反映工程施工争议的实际问题。

第1.1.29 款规定的“争议〞的定义的可能影响是促使承包商将任何

分歧以承包商索赔的方式向业主或工程师提出。否那么,如果承包商

未能将争议以承包商索赔的方式递交给工程师,那么承包商无法通过

DAB 或仲裁解决争议。因此,建议对争议的理解仅能按照其通常的含

义进行理解,而不是特定的或特殊的含义。

第二,第4.1 款规定的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

鉴于业主和工程师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释业主需求的功能要求,因

此,第41 款规定的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增加了承包商的额外风险,

而且,一份准备缺乏的业主需求可能会大幅度增加承包商的设计和施

工风险。因此,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义务中设定前提条件。考虑

到在设计施工、EPC 和交钥匙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滥用业主需求的情

况,也考虑到不同司法管辖地的不同法律规定,建议在第4.1 款中增

加限制解释业主需求的条款。

第三,第17.2 款规定的承包商风险。

第17.2 款规定“第17.1 款列明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是承包商的

风险,无疑将不确定风险和剩余风险转移给了承包商。第17.1 款规

定的业主的商业风险应取决于“无法获得保险〞的情形。能否保险的

问题不同于一般风险分配,不能影响一般风险分配。

第四,第20 条规定的承包商索赔时效。

1999 年版FIDIC 合同第20.1 款要求承包商应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导

致工期延长和/额外付款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的28 天发出索赔通知,

否那么承包商无权索赔任何工期延长和/或额外付款。此款规定了索

赔的前提条件。在2025 年第二版合同中,第20.2.1 款规定在索赔事

件发生后承包商应递交索赔详情,未能递交那么导致索赔通知失效,

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显然,第20.2.1 款设定了承包商索赔的第二

个时效。对于承包商和业主而言,这项规定过于严苛,将可能导致双

方冲突和争议的发生,增加双方合同管理的本钱。设定第二个索赔时

效并不是一项很好的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争议的最好方式,而且会导致

适得其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