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屏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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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电子显示屏结构制造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遵从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以资

共同遵守。

第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及内容:(1)、显示屏结构框架制作安装(2)、显示屏安装 (3)、显示屏外装饰(4)、显

示屏配套设备安装。

1.4 工程造价:包工包料总计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根据图纸编制的预算如有漏算、漏项均

不增加合同价款。

提供正规工程(6%(17%)增值税)发票。

第2 条 工程工期

从200 年 月 日开始至200 年 月 日结束共计 天

合同签订即开始计算工期,因以下原因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施工工期可以顺延。

(1)、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战争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施工现场条件限制、业主方或总包方的进度安排限制而影响工程进度。

(4)、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3 条 设备、安装材料选型确定及供应

3.1 乙方必须根据乙方报价书的设备型号、材料规格进行采购及制造,系统设备及需具备的功能

必须满足甲方规定的功能要求。

3.2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等由乙方采购、负责产品质量并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

规定。

3.3 所有采购设备、成品、半成品及乙方自制设备、成品、半成品都需现场监理单位及甲方项目经

理检查验收(采购设备需附有合格证书),签交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材料、设备未

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单,不得运出场外。

3.4 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若发现不合格者,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3.5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设备等,进场按规定抽样检查,不合格应立即退场。

3.6 没有合格证书的,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均不得用于本工

程。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7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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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4.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现场

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经理的监督检查。

4.2 甲方指派 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

续和其他事宜。

4.3 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4 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

试、报告等文件。

4.5 竣工验收,应以竣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

准为依据。

4.6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由甲方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工程移交书交甲方管理,转于售后服务,

该工程移交甲方管理,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接收。

4.7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动用需知会乙方,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

而不交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8 工程交工验收后,保修证通知书在交工验收时由乙方填写并送达甲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

量问题,甲方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乙方24 小时到场修

理。

4.9 工程竣工后,乙方将全部资料规范整理成册,按照工程要求向甲方提交一定数量用于报验和

存档,整套软件资料移交甲方。

第5 条 施工设计变更

5.1 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修

改。

5.2 施工图纸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办理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单经甲

方签字后,乙方才可实施。变更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

充文件。

5.3 实际变更涉及到双方认可工作量调整,其累计在人民币壹仟元内时均不作调整;若超出人民

币壹仟元以上时,其超金额据实结算。

5.4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监理、

设计单位和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并办理完备的审签手续后实施。

5.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审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不符。

5.6 变更超过15 天后补办的变更单一律无效,不作为决算依据。

第6 条 双方负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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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方

(1)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及时批复乙方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

案。

(2)派现场人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

(3)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用电端口及设备用电,为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有效设备场地。

(4)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在施工中,若需调整或者变更应提前乙方,并出具正式签证。

(6)及时通报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协助乙方组织竣工

验收。

6.2 乙方

(1)在开工前10 天,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施

工方案进行施工。

(2)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安装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制造及安装。

(3)严格按照合同及图纸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期和施工质量。

(4)负责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作业,乙方施工前必须办理保险手续,在

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5)乙方施工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地方性环保法规规定,遵从总包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对施工现场

的环境和环保方面的管理。若违反要求,甲方有权据此终止乙方施工,直至乙方整改合格才

能继续动工。

(6)做好施工中的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中的技术资料。

(7)完成相关竣工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资料交甲方。

(8)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9)在施工期间,安排一名有施工资质的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与甲方和相关施工单位联系,出现问

题及时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汇报,并服从于他们的协调。

(10)乙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相关损失。

第7 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7.1 双方签订合同后,3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30%的工程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工程启

动预付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即刻开始施工。

7.2 土建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工程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即刻进行钢结构安装的施工。

7.3 钢结构安装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 个工作日内内支付20%的工程款

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即刻进行屏体安装、外装饰等工程

的施工。

7.4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对整项工程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5%的工程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工程验收款。

7.5 剩余5%的工程款计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验收 个月后支付给乙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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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户外屏合同金额>=10 万元;6 个月:户外屏合同金额<10 万元或户内屏合同金额>=5

万元;3 个月:户内屏合同金额<5 万元;1 个月:合同金额<1 万元)

7.6 在上述分项与总体验收中,乙方必须及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配合验收工作。

7.7 甲方必须将工程款项转入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8 上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以甲方的正常转账汇票时间为准。

第8 条 售后服务

8.1 该工程自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如下:

(1)土建、钢结构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设计图纸无注明的不低于50 年。

(2)外装饰工程为5 年。

(3)户外屏防漏防渗水为5 年。

(4)其他工程为1 年。

8.2 该工程相关部分出现问题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业主电话或书面通知起24 小时内到达现

场维修,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维修(人为损坏、不可抗力除外);若乙方不能及时进行维修,

则甲方另行维修的发生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保修期外出现的问题,乙方成本收取费用。

8.3 保修期满,如需乙方继续对该工程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则应另行签定《维修合同》,支付维修费

用。

8.4 乙方指定 (手机: 座机: )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以便甲方及时联系。

第9 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责任

(1)工程未经验收,应由乙方进行成品保护,若甲方需提前使用必须通知乙方并做好保护,由此损

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2)收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派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若因整项工程进度问题

不能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行约定验收时间。

(3)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需及时通知乙方,不得追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

(4)甲方必须将工程款转入乙方提供的账户中,若转入其他账户,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的责任。

9.2 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及时修理或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工

的,乙方则按本合同延误工期条款支付违约金。

(2)工程未按合同工期交付,则每延误1 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转账账户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有误,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承担

相应责任。

第10 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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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12 条 附则

合同附件:(1)全部施工图纸 (2)设备材料清单 (3)报价单

上述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若于本合同条款相驳的地方,一律以本

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13 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自然失效。本合同

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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