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车辆股份制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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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 公司经营合同书
订立合同的双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
项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登记在其名下具有营运资格、营运证照齐全的道路客运车辆交付乙方经营。乙方
依据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后,享有其经营车辆合同期限内使用权和收
益权(以车辆为载 体的广告收益权除外),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二条 经营车辆
甲方将牌号为鄂 ,车型为 ,核定载员人数为 人,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车辆技术 级,客车类型 级。
第三条 经营路线
甲方交付乙方经营的省际、市际道路旅游客车,应配备《道路运输证》(证号: ),并
按乙方要求提供旅游客运标准牌或每趟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四条 车辆及线路的经营期限
本合同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若甲、
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经营合同。
第二章 风险保证金及经营费用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风险保证金 元,用
于乙方在负责合同期限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任的损害赔偿。风险
保证金因故使用后,乙方有义务在30 日内予以补齐。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向乙方退还风险保证
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预先足额交纳如下经营费用,方可投入经营:
(一)月固定经营利润:
乙方应当交纳的经营利润为每年人民币 元,每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应于车辆营运之
日后,每月 日之前交付由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
(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每年一次性向甲方
交纳。乙方不得私自投保或异地投保。
保险险种与限额:
1、交强险;
2、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万元;
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 万元
4、机动车车辆险
5、不计免赔特约险
6、玻璃破碎险
7、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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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燃险
(三)代收代缴费用:甲方在经营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代收代缴本项规定的各项费用。乙
方应当向甲方预先足额交纳本项规定的各项费用。甲方为乙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的具体项目
和标准如下:
1、武汉市桥渡费为 元/年;
2、GPS 使用费为 元/月;
3、营业税为 元/月按营运收入的 %交纳;
4、车船使用税为 元/年;
5、个人所得税为 元/月;
6、社会保险费为 元/月;
7、其他费用为 元/月。
前款规定的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如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上述费用的。以上费用也随之调整。
于每月 日之前交付,自车辆营运之日起由乙方向甲方按月足额交纳。
第七条 乙方在经营期限内的轮胎费、材料费、燃料费、车辆修理费、通过费、进站经营的劳务
费、站务费等各项营运成本,均由乙方自付。
第八条 本合同任何原因终止后,车辆残值归乙方所有,车辆所有权登记转至乙方名下。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该车辆,车辆经检测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及运管部门同意
后,仍可上线经营的,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从业人员、车辆、安全、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对乙方经营
时的违规行为行使管理权。
2、监督乙方养护车辆,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及车辆装备进行检查。
3、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及时给
予奖励。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经营线路及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车辆办证、
年度审验、车辆保险等办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代理乙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任的义务,费用由乙方
承担。甲方有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义务。经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甲方应当及时返还给乙
方。
6、乙方经营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雇主责任等),造成甲方
经济损失的,可以全额向乙方追偿。
7、负责乙方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受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相关工作,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处罚。
8、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向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
9、乙方可聘请驾驶员 名,但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聘用协议。乙方应承担聘用驾
驶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与甲方单位应缴部分),具体见聘用协议。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应当对其经营的车辆按期
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保证证件、牌照齐全,经有关安全部门检审合格后,方能投入营运。
2、甲方有权按时向乙方足额收取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
方交纳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费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因理赔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代理乙方处理。
5、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权益)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经营车辆的物权、路线经营
权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质押、抵押、担保、出租、赠与、变卖等,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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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有权在合同规定的经营线路、班次上营运。若乙方发生坑客、串线经
营、宰客、中途带人、超载、违规停靠等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乙方进行处
罚。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安全、正点的优质服务。甲方有接受旅客投诉、处理乙
方违规、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7、参与甲方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活动,接受运管机构组织的驾驶员诚信考核。
配合甲方对行业管理部门转办的服务质量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8、爱护、规范使用车辆和车辆GPS 设备,不得将车辆交付甲方未认可的驾驶员运营,执行
甲方提出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乙方申请更新车辆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购买。
9、乙方因车辆贷款需甲方担保的,应向甲方交纳车辆贷款金额1%的担保管理费。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任的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行驶、优质服务。乙方在经营
期限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道路运输责任而产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民事责
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任,由甲方派员处理,甲方
所派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任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以及其他
方面必要的合理开支,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垫付处理乙方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
输责任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因经营本合同车辆发生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
纷及道路运输责任等事项)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应当由甲方代理诉讼,因此所产生损害赔偿责
任、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
同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不足金额可由风险保证金冲抵。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国家政策的调整或省、市运管部门政策的变化、行业自律意见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风险保
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的,或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其所经营的车辆及线路经营权
私自转包给他人经营的;
2、乙方未按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交纳相关费用的。
3、乙方将其经营得车辆和线路经营权进行质押、抵押、担保、出租、赠与、变卖转让等;
4、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因故(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客运合同纠纷及道路运输责
任、雇主责任、贷款担保责任等原因)使用后,乙方未在30 日内予以补齐的;
5、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甲方的信誉,或受到运管部门警告,罚款等,造成
恶劣影响的;
6、乙方严重违反职业规范、纪律、道德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7、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8、乙方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对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政策及实际需要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得路线上实行公司化经营时,甲
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5 日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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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未能为乙方提供车辆办证、年度审检、车辆保险等手续的;
2、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
当事人一方违反上述第1、2 项规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 万元。
3、乙方私自聘用驾驶员,导致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工伤责任
等),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
4、因乙方偿还贷款原因,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
字、盖章之日起10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乙方
未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本合同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为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
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
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的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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