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考核,提高 廉

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廉洁风险的预 防和

控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廉洁监察机关对廉洁效能监察管理 体

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全面覆 盖、

科学合理、有效链接、适应性强、信息公开。

第二章检查标准

第四条 检查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廉洁制度健全情况、廉

洁文化建设情况、廉洁风险排查情况、廉洁培训教育情况、廉洁 事

项备案情况、廉洁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廉洁制度健全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廉洁制度的完备性、 规

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情况。

第六条廉洁文化建设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廉洁文化的弘扬程 度、

廉洁意识的普及情况和廉洁风气的形成情况。

第七条廉洁风险排查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廉洁风险的识别、评 估、

防控情况,以及廉洁风险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廉洁培训教育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对廉洁知识和职业道

德的培训和教育情况,以及培训教育效果的评估情况。

第九条廉洁事项备案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廉洁事项的备案情 况、

备案程序的规范性和备案结果的追踪情况。

第十条廉洁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检查应当反映廉洁效能监察工 作

的实施情况、监察结果的追踪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工作按照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检查工作分为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集中检查一般 每

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根据需要进行。

第十三条 集中检查应当组织开展召开专题会议、查阅文件资

料、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现场询问等方式进 行,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形成检查报 告。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应当以检查为基础,通过评价、打分等方 式

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建设情 况、

廉洁风险排查情况、廉洁培训教育情况、廉洁事项备案情 况、廉洁

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可以采用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应当及时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检查合格的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整改,必要 时

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廉洁监察机关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

确保检查和考核工作的公正、公正和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廉洁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检查结果进行

复核。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媒体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检查结

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廉洁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