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汇编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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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精选16 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精选16 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 篇1
甲方规划设计资料;
游泳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
订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
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从大楼正式运行前1 个月开头计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
(六)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
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商定,准时解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第三人或乙方人身、财产平安受
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依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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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甲乙双方应当在承接最终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
整体交接手续。未移交乙方的,其维护管理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状况通过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
示的方式告知业主。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
当保管。
第十八条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标准,根据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保修责任。
如甲方托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托付协议。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乙方入驻供应服务时,根据不低于物业建筑总面积的3‰
的比例且不少于50 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乙方无偿供应能够直接投
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99.81 平方米。(物业
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乙方应根据不低于20 平方米,
不高于70 平方米的要求从物业管理用房中为业主委员会配置办公用房。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方案、修理养护方案,并监督乙
方组织实施。
2.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
面的规章制度。
3.实行酬金制的,与乙方托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甲方的义务:
1.在销售物业时,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
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商定的内容,要求
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3.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作业主召开首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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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帮助乙方因修理物业或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协作做好相
关业主工作,并帮助乙方在商定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5.协作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公益宣扬训练活动。
6.协作乙方共同处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修理问题。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担当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2.依据业主或使用人的托付,供应本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并按商定收
取酬劳。
3.根据合同商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按商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
4.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
为进行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依法上报相关部门。
乙方的义务:
1.履行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服务。
2.准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准时处理业
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合理方式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向业主供应的特
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方案,修理保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平安、环境、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并监督实施。
6.依法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平安防范工作,依据物业服务项目实际制定有
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平安事故时,实行合理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
帮助处理。
7.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不得违法违规限制业主进
出、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每半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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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与甲方共同托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
状况进行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
业时,应当与其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明确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并监
督落实。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准时发觉、劝阻、报告。情节严峻的,
要准时报请相关部门并协作依法处理。
10.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准时全部移交
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担当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协作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
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依据规章制度供应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赐予帮助并
遵守履行。
(二)因修理物业或者为公益事宜,甲、乙任一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乙方发觉共有设施设备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平安隐患的,应当马上实
行措施。保修期内,通知甲方和相关单位准时修理;保修期外,乙方应当马上组
织应急修理。
(四)对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行公务和救援等公共事务的公务车辆,
甲乙双方应当协作,不得阻挠,不得收费。
(五)对确需进入业主专有部位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修理、维护的,应当
协调业主予以协作。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自20__ 年12 月 4 日起至20__ 年12 月 3 日止。
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
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业主大会打算提前解聘乙方的,应当提前60 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提前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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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打算,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连续供应服务
的,本合同自动连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打算为止。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连
续期间,乙方打算不再供应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物业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以下义务,并办理交
接手续:
1.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修理、运行、保
养等物业服务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2.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3.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等费用。
4.结算托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开展专项服
务的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缘由,造成重大
事故的,由甲方担当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
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商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托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
甲方担当。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担当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
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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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商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
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盈利,或者存
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挪用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担当停止侵
害、排解阻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
量标准,给乙方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协作其他
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服务标准存在争议的,双
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未能按时足额支
付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
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按每日万分之五担当相应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双方商定,下列情形所致的损害,可以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责
任的事由:
(一)因不行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二)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三) 因修理、养护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公共事务
部门未通知的除外)。
(四)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
共有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五)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缘由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商
定的。
(六)属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乙方已尽充分的说明告知
义务,因业主未能就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达成全都意见导致未能准时修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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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造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但乙方未依法或依商
定准时组织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导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
设备或订正不当行为,而甲方或业主未接受(包括但不限于违章装饰装修、未准
时修理或改造等)造成损失的。但乙方未依法或依商定准时实行措施导致损失扩
大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利益,在不行预见状况下,如发生煤
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裂开、救助人命、帮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大事,
乙方因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乙方供应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
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依据甲方托付管理事项,
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补充协议的,乙方应当告知业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且补充协
议也应按规定与本合同一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准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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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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