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含义:(unfair competition)
最早定义的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或者商业活动中,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 民事法律?)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2条)
6—12条列举了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抽象式与列举式并用。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广义:垄断 限制竞争 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狭义:仅指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2、我国立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立法的修改(重)
1、厘清范围,处理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行为规范更加科学严谨
3、适应时代需要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4、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严格。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
一、对原法律的修改 (PPT有图)
1、删除商标法的内容
2、扩大了商业标识的范围
3、界定了构成要素
二、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 擅自使用
未经同意的使用,以混淆为目的的使用,引人误认为有特定联系的使用。
(二)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1、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以及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等。
2、商业标识与商标:
功能上相同:具有识别商品或者的服务来源的功能。
构成要素上:要求严格
专属性上:专有、独占性
变更、转让、使用上均有不同
3、外延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
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其他
4、有一定影响的(原为知名…)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是否考虑:商品范围?标识使用范围?
是否需要特有…?
(三)市场混淆的判定:
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判定主体?
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
三、 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三)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行为概述
(一) 含义(有图)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诱使其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的,是商业行贿;收受或者同意收受经济利益的,是商业受贿。
(二)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的复杂性
(1)商业行贿的主体:经营者。不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2)商业受贿的主体: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主观方面的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侵犯客体的多重性
4、客观表现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利益,争取交易机会。
是否已经取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成因与危害
主观:
客观:体制、竞争
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政治生态。
二、折扣与佣金
1、折扣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第一,法律性质:合法的营销手段;
第二,行为表现:明示和如实入账;
第三,主体:发生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2、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
第二,行为表现:明示入账;
第三,主体:佣金的接受方是提供了居间服务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中间人。
三、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有图)
1.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九条第三款)
2.商业秘密的特点
(1)无形性:属于知识产权
(2)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3)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4)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的种类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
1.范围不同
2.专有性不同
3.存在状态不同
4.条件不同
5.时间性上不同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保护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1、最为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跳槽后带走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制度
商业洽谈取得商业秘密
——缔约过失责任
2、商业秘密权利的认定(自行研发、保密措施、反向取得等等)
四、法律责任
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广告法)(有图)
一、广告法2015年的修改(1994年制定)
1、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了对特殊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3、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以及法律责任:28条、55条
4、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应使用广告的一般准则:44条
5、加大了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
(一)广告法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对商品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虚假交易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一)广告法
行政责任:
1、广告主:停止发布、更正性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处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倍到十倍罚款,(100万——200万罚款)。撤销广告批准文件。55条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有过错,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处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倍到十倍罚款(100万——200万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
广告法56条、消法45条
1、广告主是第一责任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明知为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
4、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奖销售、商业诋毁
一、有奖销售(有图)
(一)有奖销售种类
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种
是一种刺激销售的办法,但不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故只能是在有限制条件允许。
(二)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民事责任未予规定
第一,奖品的质量问题可否退换,
第二,正品的退货后奖品的处理。
二、商业诽谤行为(有图)
(一)含义
商业诽谤是经营者或其它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一般诽谤的不同:目的、对象
(二)商业诽谤的表现形式
1、编造、传播的行为
2、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概述
利用网络侵犯消费者权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义:新的经营模式,时代的需要
二、行为规制
(一)遵守基本原则
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二)行为表现
1、恶意搭乘: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侵犯消费者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排除竞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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