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主要包括:一是与反垄断法相衔接,删除旧法中关于禁止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倾销和搭售的规定。反垄断法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与招标投资法相衔接,删除旧法中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等主体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重新明确定义,明确适用范围
新反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作了规定,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一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既包括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具体规定,又包括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三是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理解为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选择成本,进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涉及竞争关系、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界定规制行为,顺应社会发展
新反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七类。一是混淆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强调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以所仿冒的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为前提,同时对比较常见的混淆行为进行了列举。为了规制其他可能出现的混淆行为的需要,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防挂一漏万。二是商业贿赂,强调商业贿赂的目的在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并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范围。同时,针对有的经营者以贿赂行为是其员工所为、经营者不知情为由,企图逃避处罚的情况,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三是虚假宣传。强调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针对电子商务等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甚至出现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对虚假宣传的内容予以细化。四是商业秘密保护,概念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删除了“具有实用性”,明确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准是“相应”。新反法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是有奖销售,明确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六是商业诋毁,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七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新反法新增条款,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通过网络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法设专条对此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对一些比较常见的表现方式进行了列举,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的发展需要。
(四)完善责任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强化和规范查处措施。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同时对相关措施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限定,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检查、调查等相关措施时,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时,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二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将罚款数额由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增加到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对于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将罚款数额由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增加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等等。同时确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明确了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则。
三、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一)深化认识,更新执法理念
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落实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部宣传及培训工作,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有效提高执行力。
(二)强化执法,发挥新法实效
以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统一部署等方式,查办一批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公信力,形成法律震慑。积极利用大数据,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努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机制。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对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抓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和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向全社会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确保宣传普及有实效,积极扩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厘清职责,强化部门联动
要树立社会化监管理念,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厘清职责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通力合作,强化社会监督和社会协同监管。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破解工作难题,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构建社会化综合平台,努力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规范相结合,优势互补、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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