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案号:XX号
答辩人/被告:张三公司,住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三;
原告:李四,男,XXXX年 X月X日,联系地址:XXXXXXXXXX。
第三人:王五,女,XXXX年 X月X日,联系地址:XXXXXXXXXX。
答辩人与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针对本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答辩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8月、9月、10月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262元。
1.从原告提供证据《2018年7月至10月加班表》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主张。同时,原告所提供的《2018年7月至10月加班表》未加盖被告的公章,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被告对于加班的审批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先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再交给其部门主管签批,再到所属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总经理签批确认。只有《加班申请表》获批后,员工的加班才有效。对此,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原告也应当知晓该规定。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的员工在上班时消极怠工,而通过申请加班来获取加班费,保障被告用工的权利。原告不能提供自己关于所涉时间的加班申请,故其该项请求不应被支持。
3.原告称2018年7月13日、18日、8月5日、6日、15日、9月1日、21日、22日、10月15日、19日都在加班。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加班表》显示,原告在下述2020年7月19日、8月8日、15日、29日、9月19日、26日、10月17日、24日也享受了加班调休,详见被告提交《原告调休记录统计表》。根据被告人事考勤系统设置,原告调休工时均按正常出勤显示,且根据被告所提供《原告2018年4-5月、7-10月工资条》,所涉加班调休月份的工资都己正常支付,并未因其休息而扣减其相应的缺勤工资,因此,原告的加班费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二、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8年的奖金。
1.根据原告每月签收的工资条显示,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浮动岗位津贴+表现奖金+绩效提成+其他)三部分组成,且这三部分工资均需根据其当月出勤情况进行调整,并非每个月一定全有。
2.原告为长短周工作制,长周上5.5天,周六加班3.5小时;短周5天,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原告按此正常上班,则可以每月拿到5000元固定的工资。即原告是固定月薪制。因此,原告每月至少有7个小时的周六加班时间,原告工资条显示的加班费用即为周六加班工资。
3.由于原告2018年4月、5月没有满勤,所以其表现奖金有相应减付。对此,原告在工资条上也有签名确认。从工资签领至本案发生之前,原告从未就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也未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投诉,应视为原告对工资发放无异议。
三、原告称5月4、5日为国家法定假,不需要提交请假单。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的规定,5月4、5日为调休日,并非国家法定假日,且被告也无强迫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主张的任何费用,望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签章):张三公司
时间:2023年6月16日
《劳动仲裁 追索劳动报酬 公司被告 答辩状 答辩意见一》相关文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被告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