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调查组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并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其中,重大复杂案件中的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应报纪检监察室的主要领导批准。之后,将该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因被调查人失踪、患病、出走(逃)等原因,调查组无法将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的,有关纪检监察室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 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其写作要求有:
1、违纪事实材料中的文字表述要准确,言简意赅,精练清楚,语气平和,避免使用修饰性或带感情色彩的语言,尤其注意不要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不能使用分析、推测的方式来表述,也不能写成议论式的指责文章。
2、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
3、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4、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
5、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违纪事实材料,每一违纪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
6、违纪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某某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理的案件就以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案组落款。
7、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作好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主要违纪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
(三)注意事项
1、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见面时对有阅读能力的被调查者由其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向其宣读。
2、被调查人过目或听取事实材料后,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每一页)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意见。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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