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新纪厅字〔2010〕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新纪案〔2012〕4号)的通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XXX市本级纪委监察局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XXX市纪委监察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XXX市纪委监察局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信访部门转送的属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和市纪委监察局在自办案件中涉及的线索;
(二)上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或者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市委、政府领导、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委局领导交办的或者批办的案件线索;
(四)其他科室和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的案件线索;
(五)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重大案件线索;
(六)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逐件登记,填写《案件线索管理承办单》,经室领导签字,呈报分管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或者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暂存。
第十一条 案件检室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排查后,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转信访室留存。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节 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四节 督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
(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五节 统计分析
第三十条 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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