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
2012-01-26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1 目的和范围
2 术语
3 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3.1 基本要求
3.2 具体要求
3.2.1 产品质量
3.2.2 质保能力
3.2.3 技术能力
3.2.4 商务能力
4 参考文献
前 言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XQCC)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授权的从事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机构,开展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建设、合格供应商评价、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和管理、评审人员培训和注册等工作。 本文件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机构(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是合格供应商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为选择和评价合格供应商提供了依据。
本文件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批准发布。标有最近发布日期的专委会文件是有效的版本。专委会将在中核网上公布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关于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的更多信息,请与评价机构联系,联系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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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5 http://www.cnnc.com.cn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机构(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版权201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
1 目的和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商务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目的是建立起合格供应商选择和评价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供应商自评价可参照执行。
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2.1 合格供应商
信用状况及经营的稳定性达到采购方要求,经评价具备持续提供合格产品能力的供应商。
2.2 评价
由评价机构证实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符合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准则的评定活动。
注: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包括供应商申请的受理、资料评审、现场(源地)评审、审议、评审结论审定、评审结论批准、合格供应商证书颁发、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及动态管理等。
3 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3.1 基本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⑴ 具有法人资格;
⑵ 税务登记;
⑶ 提供的产品在经营执照范围内;
⑷ 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⑸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2 具体要求
除满足基本要求(见 3.1)外,合格供应商还应满足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四个方面的要求。
3.2.1 产品质量 供应商拟提供产品的质量特性(如:物理特性、功能特性)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和(或)采购要求。
3.2.1.1 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
(1) 满足适用于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
(2) 符合产品标准、规范要求;
(3) 依据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 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3.2.1.2 与采购方要求的符合性
(1) 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2) 对研发产品应按程序规定完成评审、试验和(或)鉴定;
(3)采购方有要求时,产品应达到采购方提出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要求。
3.2.1.3 符合标准化要求 需要时,供应商从产品实现策划到提供产品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标准化计划(标准化大纲),确定设计、开发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3.2.1.4 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合同要求时:
(1) 批次间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2)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
(3)过程控制采用统计技术等方法;
3.2.1.5 与产品质量相关证据 证据应充分、准确、真实,包括:
(1) 原始记录;
(2)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合格分析和处理报告;
(4) 采购方要求的证据。
3.2.1.6 供应商的业绩 提供的产品技术成熟,有类似产品的供货业绩; 客户评价或满意度好; 近三年无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 3.2.1.7 交付和交付后活动
应对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控制。
交付应做到:
(1) 对交付的产品进行检验、试验,确认其符合接收准则。
(2) 提供按规定签署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等文件;
(3) 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
(4) 采购方有要求时,按规定完成产品使用和维护技术培训。
交付后活动应做到:
(1) 确保交付的技术文件得到控制和更新;
(2) 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资源,按规定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现场服务;
(3) 收集和分析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信息;
(4) 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调查、处理和报告;
(5) 应有售后服务承诺,能妥善处理投诉。 注:交付后的活动通常可包括技术咨询、安装、维修、备品及配件供应、产品延寿、退役等。
3.2.2 质保能力 供应商应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改进其有效性。
3.2.2.1 非核安全级产品 非核安全级的产品,可依据 EJ/T9001 《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提供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3.2.2.2 军品 军品应依据 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提供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3.2.2.3 核安全级产品 核安全级产品,供应商应具备与安全级别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依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EJ/T9001 《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提供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3.2.2.4 质保能力评审通用要求
质保体系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齐全、体系运行有效;
(2) 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 需要时, 依据相应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核并符合要求。
3.2.3 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指:具备与提供产品相应的资质、设计开发、生产和技术反应能力。
根据不同产品确定对技术能力的相应要求。
3.2.3 .1 非核安全级产品
非核安全级产品供应商应满足以下适当要求:
(1 )资质级别;
(2) 人力资源;
(3 )产品设计能力,包括:
①具备产品设计和后续研发能力;
②研究开发投入有足够的比例, 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4)生产能力,应满足提供产品的需要,包括:
①关键工艺及工艺文件
②关键技术
③基础设施
④检测能力
⑤储运能力
⑥产能
⑦交付和交付后的保障能力
(5 )信息管理能力
(6)技术问题的反应能力
(7)知识管理能力
(8)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执行力。
3.2.3.2 军品
对于军品的供应商除具备非核安全级产品的技术能力外,还应按照《装备采购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获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注:军品专业技术能力见 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或科工管 (2010)1232 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3.2.3.3 核安全级产品
对于核安全级产品的供应商除具备非核安全级产品的技术能力(见3.2.3.1)外,还应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要求获取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许可证。 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适用的配套法规和采购方要求进行技术能力评审,满足采购方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2.3.4 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3.2.4 商务能力 供应商应具备与提供产品相适应的商务能力。 3.2.4.1 财务状况
(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2)资本结构应体现其行为和绩效是好的;
(3)资金实力应能支持提供采购产品的需要;
(4)近三年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涉密的单位至少要求有内部审计报告)。
(5)以下 4 类 10 项指标综合得分应达到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要求的主要绩效指标水平:
①盈利能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②资产质量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
③债务风险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④经营增长指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
3.2.4.2 经营信誉及社会责任 应提供以下各项符合经营信誉及社会责任要求的证据:
(1)基本账户的资信证明;
(2)近三年无经济诉讼的第三方法律证明;
(3)近三年合同执行情况;
(4)财产或账户查封、冻结情况;
(5)一般纳税人资格;
(6)完税凭证;
(7)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齐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 GB/T23793-2009《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3.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4. EJ/T9001 《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5. GJB 9001B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 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
7.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8.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9. GB/T 17569—1998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10. GB/T15474-2010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功能分类
11. EJ/T773-2006 核工业采购控制要求
12. GB/T4757-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年10月1日
13.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2010年5月1日
14. 国统字〔2003〕17号《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15.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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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