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中国·黄冈大别山旅游节”的复函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16
∙【文 号】林函场字[2010]191号
∙【施行日期】2010.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中国·黄冈大别山旅游节”的复函
(林函场字〔2010〕19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共同冠名主办中国·黄冈大别山旅游节的函》(鄂政函〔2010〕27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认为黄冈大别山区不仅拥有光荣的革命历史和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而且森林风景资源独具特色,以大别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龙头的众多森林公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旅游知名度,举办大别山旅游节对促进红色旅游与绿色旅游的进一步融合,推动大别山区的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局同意与贵省府共同主办“中国·黄冈大别山旅游节”。
特此复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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