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作者:李曦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婚姻法也不再一味的将同居现象定义为“非法同居”,但非婚同居毕竟与登记结婚存在不同,既然我国出台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敦促婚姻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当非婚同居的双方出现矛盾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其共同财产就不应按照登记婚姻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关键词:非婚同居;共同财产;立法目的;共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81-02
作者简介:李曦(199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本文中非婚同居的定义
本文中所述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条件,不存在另外配偶,且双方自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所形成的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并且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四条中也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这几款条文就是为了促使合法的婚姻双方进行登记结婚,这样有利于国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而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登记手续也可以防止某些人重婚或隐婚。比如,当某男性在乡下家中已经有一个固定配偶,但未登记,户口上是否婚否的状态也未及时更改,后该男性进城务工,认识了另外一名女性,两人情感日渐升温,打算谈婚论嫁,此时女方并不知晓男方已经结婚,她去民政局查询,未查到男方有结婚的记录,遂认为对方的确未婚,后与男方结婚,后男方原配偶进城找男方,此时事情才暴露,而男方构成重婚罪。倘若男方先前的婚姻已经登记,便可避免这场本不该发生的闹剧。正是由于现实中出现很多由于未不登记而造成重婚的事件,因此,立法者才在法条中着重强调登记的重要性。也正是因为登记被立法者所重视,之前所有的同居都被统称为“非法同居”,带有强烈的贬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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