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依托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互利共赢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共赢。
(二)服务企业原则.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系主任和合作企业代表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系主任任组长,各专业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五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四)协调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行业企业合作,加大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依托学院董事会平台,推动学院与行业内知名大企业的合作。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组织开展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四)定期编发学院校企合作简报,及时通报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组职责
各工作组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
(一)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
(二)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四)具体负责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社会服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实施与开展,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权属明确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方式
第八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第九条 合作方式
(一)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称职技术人才。
(二)“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校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采用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形式,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平台和专业技术学习领域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训(习)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和场所;合作企业可优先选拔毕业生,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实现互利共赢。
(四)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或科研课题,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发展。
(五)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合作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合作企业共建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召开校企合作例会,不定期与各系、各合作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各系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应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学院每年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十一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各系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单独核算。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应对校企合作项目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检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入的,其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奖惩规定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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