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同居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现在很多年轻的有想法的人们,都认为婚姻是一个非常需要考虑的事情,所以会进行同居之后再考虑结婚。那么关于最高院同居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同居也是存在财产的,关于财产分割可以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进行审判。
现在很多年轻的有想法的人们,都认为婚姻是一个非常需要考虑的事情,所以会进行同居之后再考虑结婚。那么关于最高院同居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同居也是存在财产的,关于财产分割可以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进行审判。
▲一、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比照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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