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
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类似于担保合同的“买卖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效力又该如何?并未做正面回应,却取道程序安排,即“诉请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按民间借贷审理并释明——拒绝变更——裁定驳回起诉”。但所谓的“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本人存有疑问。
在程序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对应于两大情形:一、按《民事诉讼法》第124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以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过程中所述,仅仅是因为“撇开主合同”而“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显然很难归入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的任一情形。相反,从实体上考虑,既然强调此处的“买卖合同”类似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撇开主合同”则更不应成为“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否则“担保制度”的价值也就所剩无几了。由此可见,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冲击“程序规范”同时,也颠覆着“实体关系”。
三、该条第二款
相对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回避“买卖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已造成的困惑。该条第二款有关“借贷关系生效判决——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债——借款人或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差额”的规定,又该如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带来几个问题,首先,“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债”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是何种关系?惯常理解,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当然包括所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在保障基本生活情况下,均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执行以清偿债权;其次,由于当事人约定了“买卖合同”,专门规定需要债权人申请,还只能“拍卖”,且不足清偿时还特别规定了有权主张“补偿差额”等种种权利人债权实现的“限制”,显然也与常理不符;第三,对于拍卖所得偿还债务后的“差额”,“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的规定,实践又该如何操作,向谁主张以及未主张的法律后果?显然“进一步”模糊了“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由此可见,该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当事人困惑的基础上,还给本已困难重重的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最高院公报判例,理清“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如果沿袭“公报判例”的做法,将“买卖合同”性质界定为买卖合同,结合该条的第二款规定,显然合同只能无效;当然,将其归入类担保合同,如果有效,却如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于理不合。
四、结论
综上,以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就是想明确此类“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规定无效又何妨?如另有深意,期待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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