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3-09-16 网友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九五一”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的要求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考核内容:

1.总量减排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当年污染物削减量.

2.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情况.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水、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按照省“四个办法”和全市“重点空气片区、23条河流”专项治理标准要求,重点考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断面、市市区及各县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3.年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标准:

1.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总量减排工作占2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20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30分,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占30分.

2.参照“四个办法”进行日常检查、监测,并将检查、监测结果和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3.“一票否决”事项: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完不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以省环保厅认定结果为准),水质控制断面年终不达标和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良好率低于年水平的,取消获奖资格.

4.在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环境执法、污染物新增排放控制等方面有创新或突破的,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考核方法:

1.总量减排工作.

(1)实行百分制考核.

(2)具体计分及排名办法如下:

减排工作综合得分=减排量得分×0.8+新增量得分×0.2.其中,减排量以省环保厅最终认定的结果为准,新增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按照《减排细则》计算的结果为准.减排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减排量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四种名次相加,再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第一名为满分100分,每退后一名减2分.

新增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新增量的吨数相加,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第一名为满分100分,每退后一名减2分.

2.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1)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得分为以下(2)、(3)、(4)、(5)、(6)项得分之和.

(2)对全市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计算达标率,本指标分值为20分.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得分为“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20”.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计算达标率,本指标分值为30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30”.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4)对全市23条河流水质控制断面分别制定要达到的水质目标(见附件),计算实现目标率,本指标分值为30分.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得分为“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实现目标率×30”.考虑到上游对下游水质的影响,具体考核时按实际情况剔除上游因素.衡量水质是否达到了改善目标,以全年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依据.以COD实现目标率的50%与氨氮实现目标率的50%之和,作为断面实现目标率.辖区内有多个水质控制断面的,计算综合水质平均实现目标率.没有重点水质控制断面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5)对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进行考核,本指标分值为20分,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得分值折算.

(6)“四个办法”检查通报减分.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标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2分、1分;同一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标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在第一次通报减2分、1分的基础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减分.同时被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3.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1)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分类进行,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分类考核.总得分为以下(3)、(4)、(5)、(6)、(7)项得分之和.

(2)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四个办法”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达标率和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3)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得分.本指标分值为10分,按辖区内年度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个数平均扣分,按期完成并实现正常联网运行的得满分.延期完成的,每延期一个月扣2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4)空气质量改善得分.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10分.达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得满分.达不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5)对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40分.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得分,为“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30(40)”.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染源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空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6)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得分.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40分,以市政府考核督查组考核为准.凡发现超标污染源、扬尘单位(路段)、排放油烟单位、冒黑烟单位(含机动车)、产生异味单位,每个次扣1分;不编制落实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治理方案的,扣20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7)“四个办法”检查通报减分.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2分、1分;同一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在第一次通报减2分、1分的基础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减分.同时被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对中心城区9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排位后3名的,分别按每次减2分、1分计算;同时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现有11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对月平均良好天数低于65%,且排位后5名的,按每次减1分计算.

4.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政办字号.

(二)市直部门.

重点考核相关市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在环境联合执法、重点环保工程建设、重大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区域流域及水源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及配合情况,对全市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百项重点环保工作等任务目标完成的贡献情况.

三、组织领导

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考核细则的制定、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检查等.

2.检查考核.减分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通报报送范围为市级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年终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依据量化标准计算出考核分数.

3.考核结果应用.本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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