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2022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某某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某 职务:局长
地址:某某市某路某大厦
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某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某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某某县某房产开发公司位于某某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字第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某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某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年6月编制完成,年某月15日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字第某地块正位于某某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市某局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年6月16日,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在《某某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某某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市某局
某年某月二十七日
2022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某某,男,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陈某某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陈某某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某某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某某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某某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某某的女朋友江林问过陈某某,要不要去洗澡,陈某某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陈某某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某某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某某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陈某某的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某某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陈某某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某某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陈某某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陈某某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陈某某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陈某某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年2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儿子陈某某为厨师。)。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第二,陈某某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陈某某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陈某某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陈某某平时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陈某某女朋友在陈某某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陈某某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施华和姚新也证实,陈某某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陈某某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陈某某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提供了专门的洗澡场所,陈某某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陈某某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陈某某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陈某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陈某某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十分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某某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某某
地址:某某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某某
地址: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某某村(以下简称:某某)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某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某某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某某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某某市人民政府落实“某某园(现称某某)”、“后坡园(现称某某)”、“落坎坑(现称某某)”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4年某某市某某试验区根据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某某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某某”、“某某”、“某某”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及某新村村民何明超、某某村民某某、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某分局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某某村民小组、某某村民小组、某某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某某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某某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某某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某某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某某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某某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至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某某(旧称某某园)”、“某某(旧称某园)”、“某某(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某某政府在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4年某某给答辩人土相村的“某某”、“某某”、“某某”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某某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某某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某某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某某给答辩人土相村“某某”、“某某”、“某某”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某某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某某”、“某某”、“某某”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某某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某某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某某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某某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某某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某某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某某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某某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某某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某某证明材料》、《某某与某某证明材料》、《某某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某某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某某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某某村某某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某某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某某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某某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某某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某某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某某(旧称某某园)”、“某某(旧称某园)”、“某某(旧称某某)”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某某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某某\某将填写有“某某”、“某某”、“某某”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某某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某某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某某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某 职务:局长
地址:某某市某路某大厦
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某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某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某某县某房产开发公司位于某某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某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某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3年6月编制完成,3年某月15日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某地块正位于某某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市某局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8年6月16日,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在《某某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某某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市某局
某年某月二十七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三:行政诉讼答辩状案例
行政诉讼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某某省某某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1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3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4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5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6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某某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某某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案例2
答 辩 人:某某省人民政府。
住 址:某某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 省长。
上诉人袁某某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
申请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某某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某某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 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包括案件材料公开适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关于这一点,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即到答辩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上诉人以省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省人民政府
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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