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时间:23-03-27 网友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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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 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

  《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2],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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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的原理,结合当时中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该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中国较好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基该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3]。《决定》指出现在应该坚定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如何使得这个基该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有效,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中国人口发展出现“四个高峰” 计划生育仍有障碍

  中国人口发展出现人口总量、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及流动与迁移人口“四个高峰”。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4],集中表现为: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中国的低生育水平是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群众文化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制约手段实现的,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距离,低生育水平存在着反弹的压力。 地区发展不平衡。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生育率降低,但是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还很大,不少贫困地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总体工作水平还不够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四是计划生育队伍素质还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少地方仍然主要依靠行政强制来推动工作;面对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不会服务、服不好务的现象比较普遍,优质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 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存在着盲目乐观、消极畏难的情绪。

  由于以上这些问题是当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最大障碍,因此,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

  计生工作存在许多挑战不可盲目乐观

  尽管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成绩,但国内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又使其面临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入世以后,计划生育工作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当前的人口形势,决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5]。中国正面临着人口总量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和流动迁移人口高峰时期。而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地区发展不平衡、计划生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潘贵玉在此间参加第七届中国人口新闻奖颁奖会时做上述表示。

  因此她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合作,不断拓新报道领域,进一步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仍然存在着困难和问题。表现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个别地方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未能依法依规办事。目标考核体系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没有完全落实。日常管理服务薄弱,仍习惯于依靠集中行动推动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在部分地方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6],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7]。

  《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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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该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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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避孕常识

避孕原理

  所谓避孕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来阻止和破坏正常受孕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以避免怀孕,防止生育。目前所采用的避孕方法很多,根据它们的避孕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1.抑制卵巢排卵

  具有抑制卵巢排卵作用的有女用短效、长效避孕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等。卵细胞的发育和成熟受下丘脑和脑垂体的影响,这类避孕药能抑制下丘脑和脑垂体的功能来阻止卵细胞发育,从而达到避孕目的。另外,妇女在哺乳期也具有抑制卵巢排卵的作用,所以哺乳期也能避孕。

  2.抑制精子的正常发育

  从棉子中提取的棉酚具有抑制精子的正常发育,长期服用棉酚可使精子数明显减少或完全消失,从而达到不能生育的目的。这种男用避孕药尚未推广使用。近几年来有些地方采用物理方法(如超声波、微波、温热等刺激睾丸)来抑制睾丸的生精功能,也取得一定进展。

  3.阻止精子和卵子结合

  这类避孕方法较多,其目的是不让精子和卵子结合,以达到避孕的目的。例如避孕套、阴道隔膜等,使精子不能进入阴道,或进入阴道的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外用避孕药具有较强的杀精子作用,将其放入阴道内能杀死已进入阴道内的精子,使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男女绝育手术能阻止精子排出或阻止精子与卵子结合,是一种永久性的避孕措施;在性交过程中,采用体外排精或会阴部尿道压迫法,使精液排在阴道外或逆行射入自己的膀胱,使精液不进入阴道。

  (4)阻止受精卵着床

  子宫是孕育胎儿的地方,如果设法干扰子宫的内部环境,就不利于受精卵的生长发育。在子宫内放置节育环以及各种探亲避孕药均可使子宫内膜发生变化,阻止受精卵着床和发育。

  (5)错开排卵期避孕

  错开排卵期避孕就是在安全期避孕,即利用月经周期推算法、基础体温测量法及宫颈粘液观察法等,掌握女性的排卵期,避开排卵期性交来避孕,使精子和卵子错过相逢的机会。

男性常用避孕方法

  目前人们能够采用的避孕方法虽然很多,但是男用避孕方法比较少,常用的有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或堵塞,其他还有口服避孕药、体外排精和会阴部尿道压迫法避孕等。

  1.避孕套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男用避孕工具,只要使用正确,避孕效果较好,但有些人怕影响性感或使用不习惯,故不愿意使用。

  2.输精管结扎或堵塞为一种绝育手术,适用于不再生育的夫妇或妻子因病不能生育的丈夫使用。

  3.男用口服避孕药虽然已研究成功,但具有一定的缺点,目前还不能推广使用。

  4.体外排精和会阴部尿道压迫法因不易正常掌握,故避孕效果不可靠,现在很少有人使用。

女性常用避孕方法

  女用避孕方法较多,常用的有避孕药物、节育环、输卵管结扎或堵塞、阴道隔膜、阴道避孕药环,其他还有安全期和哺乳期避孕等。

  避孕药的种类很多,有短效避孕药、长效避孕药、探亲避孕药、皮下埋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等,其中应用最多的力短效避孕药,如能正确服用,避孕效果几乎达百分之百。长效避孕药每月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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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画(16张)

1次,有的可2-3个月使用1次;可以减少天天服药的麻烦,避孕效果略逊于短效避孕药。皮下埋植避孕药一次埋植可避孕5年左右,由于国内尚未生产,目前靠进口,故还不能广泛使用。探亲避孕药为速效避孕药,主要适用于探亲夫妇,也适用于新婚夫妇。外用避孕药主要作用是杀死精子其中以避孕药膜效果最好,避孕药膏效果较差。

  节育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长效避孕工具。常用的为不锈钢圆形环,这种节育环一次放入可以避孕20年左右,缺点是脱落率和带环怀孕率较高。带铜节育环的避孕效果较好,脱落率和带环怀孕率均较低,目前已在各地推广使用。

  阴道避孕药环使用方法简便,避孕效果也不错,有些地区已在推广使用。

  阴道隔膜使用时比较麻烦,如不能正确掌握放置技术,容易导致失败,所以不能广泛使用。

  输卵管绝育手术为一种永久性避孕措施,一次手术可以终身避孕,特别适用于不再生育或因病不能生育的妇女。

  安全期和哺乳期避孕方法不易正确掌握。容易导致失败,所以不宜推广使用。

  如何保证避孕不失败

  中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的结婚年龄为20周岁,妇女结婚以后还有20多年的生育期,目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所以妇女在整个生育期内绝大部分时间需要坚持避孕,否则会造成失败。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避孕不失败呢?

  首先,夫妇双方必须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应高度重视避孕,任何时候(如哺乳期)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避孕是夫妇双方的事,尤其是丈夫更要关心、爱护和体贴妻子,不能把避孕的事完全推给女方。为了妻子的健康,丈夫要多承担一些责任,不能只图一时方便,造成避孕失败,给妻子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目前使用的避孕方法很多,各有特点,在选择避孕方法时,既要考虑到方便,更要考虑到效果,还要根据个人的情况,特别是女方的健康情况和所处不同时期的特点,正确地选择适合自己切实可行而有效的避孕方法。有些避孕方法,如安全期避孕、哺乳期避孕以及体外排精避孕等,因避孕效果不可靠,尽量不要使用。

  要学会正确使用避孕套、阴道隔膜等外用避孕工具,否则就会造成失败。如使用外用避孕工具万一失败了(如避孕套破裂),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怀孕。

  总之,避孕是一件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

编辑本段人口变迁

  人口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结构上的变迁,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深刻影响,而中国今天正处在新一轮人口变迁中。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面临的人口再生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人口在上世纪50、60年代,由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转变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后,仅仅30年左右的时间,就已过渡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而且,出生率下降的趋势基本不可逆转。

  可以预见,在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仍在加速推进的情况下,无论人口政策如何调整,今后中国人的生育观念也将很难回头,人口总和出生率将继续保持在世代更替水平之下甚至进一步下落。日本、俄罗斯和韩国等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人口变迁经历,都已说明了这一点。这两点变化决定了未来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走势,比如老龄化时代到来,性别比的失衡,还有独生子女在主流城镇社会成为中坚人口,以及少数族群人口在中国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在西部地区聚居度增大等。

  这些变化使中国国家安全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就是发展安全。由于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总抚养比增大,用于老龄人口养老、医疗等的费用增多,将使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增加,而用于投资的部分将不得不减少,使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财政能力受到制约。如果中国因此发生经济停滞,今天中国人热衷说着的“大国崛起”、“伟大复兴”等等,将不过是镜花水月,一厢情愿。

  二是军事安全。近20余年来中国国家利益日益拓展,对军事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多。但在国民收入三部分:消费、投资和防务中,由于用于消费的部分增多,投入到国防的国民收入,将来也可能不得不压缩或受到很大限制。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必然在心理上总体趋向保守和防御,公众对于良好社会保障的压力会使国家不可能将更多财富用于国防建设。这一问题目前在中国还不明显,但再过一二十年,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显著变化。

  在中国国家利益日益拓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支撑足够的军事能力,这不仅影响军事安全,也影响发展安全。同时,一个独生子女占劳动力主体、老龄化程度日深的社会,也将侵蚀一个国家防范和进行战争的能力。在独生子女家庭占中国家庭总量几乎一半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对战争的承受能力将完全不同于以往。

  三是社会安全。目前,中国尚未初步建成完善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上城乡分别明显,中国两种社会和人口———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间的对立,今后也可能加剧,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中国人口正由传统农业人口向现代工商业人口转换,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后,一旦城市经济发生危机,很多人就将会在城市成为流民或游民。从一些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型的情况看,人口转型同样产生过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由此引发过革命。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大量适婚男性将因男女比例失衡而无法组织正常家庭生活,这将不仅诱发贩卖人口现象的增多,而且可能加剧黑社会活动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因素。

  四是文化安全。中国近些年来日益突出的信仰危机、价值观问题,很大程度上也与上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结构的变化有关。中国传统儒家文明的继承是靠中国特定的生育文化来支撑的。然而,独生子女群体不仅在改变人口结构、社会结构,也在改变文明结构。有调查显示,独生子女在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集体意识、合作精神和牺牲奉献观念等方面,与以往多子女家庭出身的人群相比,有显著差异,在这一代人身上,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色彩更为淡薄。

  由人口变迁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有些已处于逐渐爆发期,有些还处于积累期,现在来看还不是特别严峻,但未来会对中国的发展形成重大影响。为此,中国的人口政策应该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

  a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防止人口突然增长过多不同,今后中国更应防止的是,新出生人口规模因出生率下降而出现大幅度下降,以及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加重。为此,应促使独生子女家庭在全国家庭数量中的比重逐渐减小,以保证国家发展安全,同时也保证中国传统信仰结构和文明传统不至于在一两代人之间就完全断绝,和保证未来中国军队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不是独生子女构成。再比如,在人口政策上,中国目前在不同地区对不同人口群体分别对待,这在一定时期有其必要性,但现在已有调整的必要。

  更重要的是,中国应根据“人口红利”可能将于2015年左右丧失的情况,加快产业升级,摆脱单纯的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同时,推动产业转移,促进西部地区工商业发展,带动人口空间移动。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如果也能实现更高程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将大大减小地区发展差别,促进社会发展公平,以及东西部之间的人口交流。(作者是北京学者;本文刊于2008年2月19日《环球时报》11版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中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中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4.政府决策必须高瞻远瞩,在制定人口政策方面应该有长远的预见性。因为人口问题有很大的惯性。当前中国人口已面临拐点,全国范围劳动人口的紧缺以及高考人数的大幅下降标志着人口红利的结束。适时调整人口政策刻不容缓

编辑本段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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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编辑本段影响发展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目前,中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实,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造成国家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形成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计划生育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副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目前,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为十分之一,2030年将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超过60岁!专家认为,即使中国的经济仍能保持目前的增长势头,到那时也难以养活这么多老年人。就是说,中国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中国8%的少数民族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国人并不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获得了预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大问题。北京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的刘宏源指出,由于中国人传统上喜欢男孩儿,许多孕妇将女胎流产。目前男女婴的比例是 120:100。10年以后,男性公民将多出五到六千万。这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隐患。

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的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由于汉族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汉族也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最大的。因此,有人认为这有背于《宪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并担心中国的民族人口比例的变更,会导致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编辑本段公开信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发表时间:1980年9月25日

  全国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同志们:

  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建国以来,由于卫生工作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尤其婴儿死亡率大大降低,寿命大大延长。但是,我们长期对人口出生率没有适当控制,致使人口增长过快,旧中国从一八四0年到一九四九年的一百零九年中,全国只增加人口一点三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三十年中,出生了人口六亿多,除去死亡,净增四亿三仟多万人。人口增长得这样快,使全国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尤其严重的是,中国人口在一九六三年到一九七0年这段时间增加得最快,现在三十岁以下的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百分之六十五,今后每年平均将有二千多万人进入结婚生育期。如果不从现在起用三、四十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的时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人口的增长,按目前一对夫妇平均生二点二个孩子计算,中国人口总数在二十年后将达到十三亿,在四十年后将超过十五亿。这将会大大增加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困难,造成人民的生活很难有多少改善的严重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现国务院的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对每家每户来说,增加了人口,在他们不能干活以前,就会多用钱,多用粮,影响家庭生活的改善,这笔帐一算就清楚。当他们能够干活以后,一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消费社会上生产的物资。对国家来说,如果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物资的生产还不丰富,人口增长的快慢,就会直接影响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的积累。人口增长过快,资金的积累就会减少,人口增长减慢,资金的积累就会增加。人口增加,除了家庭需要增加抚养费以外,为了解决他们的上学、就业等问题,国家还需要增加教育经费、设备投资和社会公用事业经费等。请想一想,从这些方面省下钱来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将会起多么大的作用!

  人口增长过快,人民生活水平很难提高。拿粮食供应来说,要保证城乡人民的口粮、工业用粮和其它用粮,将来每人每年平均用粮最少应该达到八百斤。如果多生一亿人口,就必须多生产八百亿斤粮食,现在中国每人平均大约两亩耕地。如果增加到十三亿人口,每人平均耕地将下降到一亩多。在目前条件下,在这样少的土地上,要生产出每人平均八百斤粮食,还要生产出足够数量的经济作物,是相当困难的。此外,人口增长过快,不但为就学就业增加困难,还会使能源、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消耗过大,加重环境污染,使生产条件和人民生活环境变得很坏,很难改善。

  那么,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能不能实现呢?只要大家齐心努力,达到这个目的是有可能的。一九七一年到一九七九年中国努力控制人口增长,九年累计少生婴儿五千六百万。一九七九年以来,几百万对青年夫妇响应党的号召,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单是一九七九年,就比一九七0年少生一千万人。事实证明,我们的人民是通情达理、顾全大局的,既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也能够为子孙后代着想。

  有些同志担心,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将来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人口的平均年龄老化,劳动力老化,劳动力不足,男性数目会多过女性,一对青年夫妇供养的老人会增加。上述这些问题,有些是出于误解,有些是可以解决的。

  人口“老化”的现象在本世纪不会出现,因为目前全国人口约有一半在二十一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下的老年人不到百分之一。老化现象最快也得在四十年以后才会出现。我们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现在中国约有五亿劳动力,预计二十年后还要增加到六亿,就是到二十一世纪初,每年还会增加一千多万个劳动力。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因此,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不必担心。

  解放以后,中国历年人口统计都证明,男女性别的比例大体上差不多,男孩稍为多一点。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有关部门在一些地区对头胎生育的孩子的性别比例作了调查,结果也是男孩比女孩稍为多一点。女孩长大一样劳动,有些专业劳动可以干得很好,更会做家务劳动,还可以让丈夫住在女方家里。新中国的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一定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如果只生了一个女孩,同样要把她抚养好。

  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将来生产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尊敬老人、爱护老人、供养老人,使他们过好晚年,是子女应该担负的责任,也是我们社会的优良传统。中国人民一定要发扬这个优良的社会风气。那种不供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的行为,应当受到批评,触犯法律的还要受到制裁。

  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并不晚,但是为了学习和工作,适当的晚婚还是要提倡,适当的晚育更要强调。青年妇女如果二十岁开始生育,一百年内要生五代人,如果二十五岁左右生育,一百年内只生四代人,因此,晚婚特别是晚育对于减少人口增长数量,减慢人口增长速度,都有重大意义。对于青年夫妇自己,适当晚育也有很多好处。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党和政府已经决定采取一系列具体政策。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要认真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训大批合格的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生产高质量的避孕药具,满足群众需要。

  计划生育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坚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某些群众确实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困难,可以同意他们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不能生三个孩子。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政策规定,也可以放宽一些。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实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一场移风易俗的大事,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一定要关心国家前途,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的幸福负责,透彻了解这件大事的意义和必要性,以身作则。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克服自己头脑中的封建思想,去掉没有生育男孩子就不能传宗接代的观念。年轻的同志要从我做起,年老的同志要教育和督促自己的子女。每个同志都要积极地耐心地向周围的群众做工作,每个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要成为宣传员,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坚决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也劝说别人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以便正确地实现国务院的号召,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编辑本段优生优育

给怀孕一个准备期

  70%左右的出生缺陷发生在非计划妊娠的情况下。造成先天性畸形的原因有多种 例如本身身体的因素 生活环境中不利胎儿健康发育的因素 当然孕前或孕期营养素缺乏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其实上述很多因素可以在怀孕的准备期加以避免或改善的。专家建议 最好。留给自己3个月的“准备期” 从各方面调整自己 为宝宝创造最佳的母体环境。这一招对目前背负工作压力的白龄女性尤为适用 这也是对未来宝宝健康的负责。

选择最宜怀孕时间

  其实怀孕在时间上并没有明显的宜和忌之分 如果从综合角度考虑 专家认为每年的3、4月份怀孕比较好。这是因为 怀孕之后进入的夏季 水果和蔬菜都比较充足 另外预产期为隔年1-2月份 出世的宝宝正好能避开冬季感冒、流感高发的季节 随着天气的转暖 对产妇的产后恢复和宝宝的发育都是一个好的季节。

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酗酒、 吸烟、熬夜、喝咖啡、偏食、挑食都有可能导致低体重儿、流产、AIDS的发病机率。如果你计划要一个孩子 请注意了 夫妇双方应该共同改变这些不利于宝宝健康的不良习惯。如果你还一直服用避孕药 应停用至少3个月之后再怀孕 因为避孕药中荷尔蒙也会影响胚胎的早期发育。

做一次孕前体检

  上海万豪医院不孕不育专家提醒要准备怀孕的夫妇双方都应先到医院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尤其是婚后数年才准备要孩子的夫妇 孕前做一次检查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可以避免遗传等其他医学问题 确保身体处于最佳状态时妊娠。

提前补充维生素

  在准备期除了均衡饮食 还应该开始服用孕妇专用的多种维生素 这样可以确保从怀孕的最初 你体内的各种维生素 微量元素和眀物质就有充足的储备 从而避免和预防早期因某些维生素缺乏引起的胎儿发育缺陷和先天畸形。一些孕妇专用维生素产品可有效预防婴儿神经管畸形。在怀孕初期 维生素的补充也能改善恶心、呕吐和晕眩等症状。对于爸爸而言 也应当适量补充维生素 如维生素C就能提高精子质量和活动能力。

妥善安置宠物

  由于猫、狗等动物的排泄物是引起弓形虫病的主要来源 弓形虫病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 所以怀孕前一要去医院验个血 看看弓形虫指标是否是阳性 一旦呈阳性 就不宜怀孕 必须先使用药物治疗让指标转为阴性后 过一两个月再怀孕。但也要千万注意 怀孕期间在家处理宠物的排泄物也要特别小心。

切勿“好吃懒动”

  怀孕时适当的运动会对母体和婴儿的发育都有好处。如骑自行车、散步、游泳等 但应避免一些激烈的运动 如慢跑、骑马、潜水和竞技类的运动 这会使流产的概率增加。当您不明确何种运动适合孕妇时 可咨询专业的妇产科医师。

叶酸补充要适度

  叶酸是水溶性维生素的一种 叶酸可以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及其他的先天性畸形和早产 还可以预防母亲巨红细胞性贫血。但并不是叶酸补得越多越好。专家发现 过量摄入叶酸会导致某些进行性的、未知的神经损害的危险性增加。大量的临床研究显示 每天摄入800微克的叶酸对预防神经管畸形和其他出生缺陷非常有效。孕妇对叶酸的日摄入量上限为1000微克。

孕中谨慎服药

  怀孕时的均衡膳食、补充维生素、良好的睡眠和适量的运动 都有利于增强母体的体质和促进宝宝的健康发育。但如果一旦染上感冒、发热等疾病 切刀自己服药 因为药物中的很多成份可以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所以服药前一定要先咨询专业的医生 谨遵医嘱。

编辑本段二胎政策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编辑本段政策放开

  2011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王玉庆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

  王玉庆说,他个人赞成逐步放开二胎政策。现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果第一个是女孩儿,政策允许生第二胎。王玉庆认为,这一政策可以在城市逐步放开。因为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人口红利也到了一定阶段。

  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也在考虑此问题,很多专家对此做了不少研究,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暴涨?王玉庆认为不会。他说,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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