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草原生态资源,减少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等突发性草原害虫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防治结合,快速反应、科学防治的原则。
1.5 草原虫灾分级
按照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将草原虫灾划分为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较大草原虫灾(Ⅲ级)、重大草原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具体为:
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草原虫害零星发布,未成大面积暴发的。
较大草原虫灾(Ⅲ级):草原虫害大面积暴发,但未达到Ⅱ级虫灾标准的。
重大草原虫灾(Ⅱ级):1个市州5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1个市州25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项目区域20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或者项目区域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系指《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应急总指挥,设立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2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挥处置项目区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指导项目区域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区域草原虫灾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会议,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收集、核查、报告草原虫灾预测预报信息灾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督导受灾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负责项目区域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3.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测
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依托各级草原技术推广站,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项目区域草原虫灾防治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根据虫情监测和调查情况,对草原虫灾发生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预测报告,提出中期短期预测报告。
3.2 预警分级
按照草原虫灾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草原虫灾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3 预警发布
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手机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向市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4 信息报告
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全国畜牧总站报告。
草原虫灾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草原虫灾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草原虫灾)、Ⅲ级(较大草原虫灾)、Ⅱ级(重大草原虫灾)和Ⅰ级(特别重大草原虫灾)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或较大草原虫灾,由受灾地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启动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组织人员赴受灾地区调查灾情,帮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对灾区的支援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草原虫灾,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虫灾防治工作。向国家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草原虫灾,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虫灾防治工作。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随时向政府和国家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3 响应措施
(1)按照“防早、防小、防了”的原则,立即组织队伍灭虫。
(2)使用肩负式喷雾器、车载式喷雾器等以化学生物药品、生物制剂、植物源生物药品灭虫。必要时使用飞机播撒生物药品灭虫。
(3)坚持综合防治,运用牧鸡灭蝗等生物防治手段扑灭虫害,尽量减少草原环境污染。
(4)组织力量,开展粮草交错地带草原灭虫。
(5)增加资金投入,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灭虫需要。
(6)组织群众积极参加草原灭虫,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7)加强生物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趁机哄抬物价等行为。
(8)加强饮用水源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9)加强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
(10)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4 信息发布
重特大草原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上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外发布。
4.5 响应结束
草原虫灾扑灭后,市、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经上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虫灾评估
重特大草原虫灾,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发生原因、受害草原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和一般草原虫灾,由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评估。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有关标准。
5.2 工作总结
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3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草原虫灾防灭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
6.2 物资保障
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药品等物资。
6.3 技术保障
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资金保障
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储备金和应急资金。
6.5 后勤保障
做好草原虫灾发生地虫灾应急防治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节、可行质量保证措施1、组织管理保证措施
选拔质量意识强,领导水平高、施工经验丰富、职业素质好的人员担任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通过引进先进施工设备与工艺,有效组织人力、设备、物资等资源,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质量目标。
2、强化项目的技术、质量、检测力量
根据本项目工程量大、工期紧、标准高的特点,摒弃不适应高标准要求的习惯作法,瞄准世界一流水平,真正实现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以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引进一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质量检测手段。精选具有能适应新技术、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担任项目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质检、检测负责人。
3、加强对劳务服务人员的思想和技能教育
坚持“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把对参建本工程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从业能力的培训教育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有计划、有组织、分对象、分阶段地组织实施,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教育培训可分为普及教育、专题技术教育、专项技能培训,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专业、分重点的教育培训,以达到工程施工能够有序进行和工程质量控制能够有效保证的目的。
4、制定完善、明确的技术标准
认真贯彻实施《草原修复治理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新机制,制订高于国家和部颁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明确项目部各职能业务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主控要素和参与要素及质量职责,强化质量自控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全面创优为目标,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5、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质量管理制度有:日常定期质量教育制度;工艺流程规范操作制度;资料规范整理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工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认真组织制定内控工艺标准,积极落实创优规划
严格按照创优规划和措施要求,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工序质量预控。各施工队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审定的技术方案、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不交付下道工序施工。保证每个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一次达标成优。
7、认真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施工中,必须认真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检制度,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工,实行工前有交底、工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班组自检合格后,专职质检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然后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验收合格,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检验收签字。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按“跟踪检测”、“复测”、“抽检”三级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严格执行岗位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目标考核制度
逐级签订、落实质量包保责任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每项工程明确质量具体责任人,施工过程跟踪考核,实行工程质量直接与个人经济收入挂钩的分配制度,使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节、售后服务措施一、售后服务体系(一)售后服务宗旨公司环境秉承“诚信、务实、精益、创新”的企业文化,致力于“品质第一重要”,竭诚与政府的消防政策保持一致,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力求使客户满意,并一贯认为客户的满意要远比竞争更为重要。 我们将不断地向客户提供消防工程知识和有关技术服务咨询。系统完工后,我司将负责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证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在竣工验收时,将向业主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运行操作手册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任务,时刻准备为业主服务。
(二)维修响应时间:为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服务体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规定,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中标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以下售后服务承诺执行,为用户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消防工程的特殊性在工程验收后公司规定定期巡视,以配合业主更好的操作各个系统。工程运行期间不分节假日7*24小时进行售后服务,接到修复电话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设备正常运转。
(三)售后服务专业人员配备公司以办公室为中心总体协调技术部、售后服务部与施工调试部的调动与配合,并记录存档修复记录上报相关领导。
售后服务部有固定修复人员5名,当工程运转出现问题时维修人员配备一名技术人员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如现场需要人员较多时由办公室从施工调试部调出人员配合施工。
为确保工程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特建立质量目标管理网络:
(四)技术服务与培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障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除了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外,还必须对劳务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相应操作技能及理论水平,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工程运维基本知识,懂主要设备的作用和管理方法,会合理操作设备,会排除操作中的故障。确保相关人员够达到对设备进行运行的要求;随着调试期的结束,我方将全套的工艺运行移交给运行方,并确保移交后,相关人员能够独立进行设备运行。
(五)售后服务措施售后服务作为公司整体服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良好的售后服务不仅能为公司赢得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售后服务的实施可以使公司获得来自市场的最新信息,促进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使企业始终处在竞争的领先地位,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我公司本着这些落脚点做出如下的服务方案:
1、货物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数量等信息一律按供货一览表执行 。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3、包装要求: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我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
4、我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进口货物有中国进出口商检局认证标志),并为正规制造厂商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我方负责。
5、供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我方负责。
7、我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等。
8、我方对所供产品保质期应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附生产厂家承诺),至少为 年,非人为损坏的,应于 小时内到达需方处并提供免费维护治理。
9、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据的发票(完税价),支付 90%货款,余额一年后付清。
10、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在肃南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下认真履行。
11、违约责任:我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交货,如不能,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张掖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供方实际违约情况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供方参加张掖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12、质量验收:
(1) 到货验收需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在验收
单上签署“验收合格”字样,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 需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我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可通知我方停止供货,解除合同。
1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验收均按招标方指定地点
(一)我方责任:
(1) 我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我方须向需方支付拒收货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2) 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
的,供方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的,每延误一日,我应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总值的 5‰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3) 我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我方必须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总额 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 我方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尺寸大小负责包换,不视为质量问题)货物超过本合同总量的 10%时,视为整批货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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