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2-12-13 网友

公司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集团公司集中投资决策、实施项目管理、严格计划管理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公司规划计划管理,适应公司现行管理体制下的规范运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计划处是负责公司规划管理、计划管理、设计概预算管理、统计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XX建设用地计划、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设计管理、概预算管理、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及定额管理、综合统计和后评价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四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主要是指按集团(股份)公司和专业分公司的总体部署及要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编制的五年规划和十五年长远规划,以及根据市场变化滚动编制的五年业务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和现状分析,未来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长期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三)主要生产建设指标预测和重点工作部署。

(四)重大项目计划及投资效益分析。

(五)总体经济效益预测和评价。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等。

第六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中长期业务发展综合规划,由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汇总编制。

(二)中长期业务发展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分专业组织编制。

(三)中长期业务发展专项规划,由规划计划处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公司生产建设需要编制。

第七条 按集团(股份)公司要求,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一般按五年规划期进行编制,应在下一个规划期的前两年开始启动,于规划期前一年的12月份完成。主要编制程序:

(一)根据集团(股份)公司的总体部署及要求,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公司编制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性草案,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审定。

(二)各专业部门根据审定的规划草案,开展专题研究。

(三)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各专业部门组织编制本专业规划。

(四)规划计划处对各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公司总体规划(初稿),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形成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正式文本,上报集团(股份)公司和专业分公司审查。

第八条 为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要求,在公司五年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可开展滚动规划的编制工作。

滚动规划的编制主要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各专业规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由规划计划处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五年业务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延伸。

第九条 为增强规划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应以扎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各专业应结合本专业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工作。规划计划处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题研究进展情况,定期组织中间成果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计划是公司全年整体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等内容。年度计划的编制,总体上应符合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十一条 按编制时间、内容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年度计划分为年度建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

(一)年度建议计划,是公司向集团(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上报的年度生产建设活动的预安排,也是集团(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确定公司年度主要业绩指标、生产建设工作量、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

年度建议计划包括综合投资建议计划、专业投资建议计划和专项投资建议计划。

(二)年度实施计划,是公司组织全年生产经营和投资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全年生产经营、投资规模、投资效益、投资项目等所作的总体安排,是指导公司投资切块管理和控制公司全年生产建设活动的基础性文件。结合生产建设实际,年度实施计划按月(季)分批下达。

(三)年度调整计划,是根据集团(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公司分批下达的生产建设计划和全年开发部署调整情况而编制的,是检查与考核全年生产建设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与统计年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坚持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的原则。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五年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确定,要与滚动规划的第一年基本一致。

(二)坚持项目优选的原则。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股份)公司规定的投资效益标准,开发项目原则上要求内部收益率达到12%以上。

(三)坚持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年度计划的安排,要注重发挥存量资产潜力,并通过存量与增量的综合平衡,实现开发与系统工程的整体优化,实现公司总体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编制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集团(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下发的编制细则与工作要求,每年7月底前公司开发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本专业建议计划。同时,科技信息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矿区服务事业部等管理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分别组织完成科技、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矿区建设等专项投资建议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规划计划处。

(二)每年8月15日前,规划计划处对各部门提交的专业、专项投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公司年度综合投资建议计划,经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审定后,由规划计划处将综合投资建议计划、专业投资建议计划分别上报集团(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专业分公司审查,同时由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投资建议计划上报集团(股份)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根据集团(股份)公司和专业分公司下达的投资框架计划,规划计划处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审查。

(四)以审定后的年度实施计划为基本依据,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批下达月度、季度生产建设计划。

(五)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及开发专业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经规划计划处综合平衡后,于每年的11月中旬编制年度调整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XX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XX建设用地指XXX田开发建设、长输管道、储油(气)库建设等项目用地。XX建设土地的征用要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已征土地资源、节约挖潜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规划计划处会同公司有关专业处室共同编制公司年度生产建设用地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股份)公司和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公司年度生产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生产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用地标准或设计方案,测算项目实际用地需求,提出征地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计划处下达征地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批准发布原油及XXX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3〕135号)中的规定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受客观条件制约,实际征地面积确需超出计划批复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由规划计划处下达土地征用变更计划后实施。

关于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的内容有:项目立项申请、方案设计或(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初步设计等的编制、审查与批复。

只有经过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才能列入月(季)度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要求。

(二)项目本身在技术上是先进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是技术与经济的最佳结合。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立项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公司全年的生产经营任务目标,结合其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或编制,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理由和必要性。项目立项申请经专业部门初审及规划计划处汇总平衡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方案设计、(预)可行性研究。由专业处室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或(预)可行性研究。

项目方案设计或(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其中重大项目需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审查。

(三)立项报告。根据项目实际,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或与该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完成项目的立项报告。跨系统、跨单位的项目,原则上由直属机构或规划计划处直接组织立项。立项报告主要是包括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方案、项目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立项批复。根据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审查结果,规划计划处对立项报告进行批复。

(五)初步设计。根据下达的立项批复和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项目长或建设单位可委托开展初步设计,待初步设计经规划计划处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设备购置合同。

对工艺技术比较简单、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如无特别要求,可不开展初步设计。

属于年度计划内集团(股份)公司审定的开发部署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不以单体项目形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但属于超规模、超范围的重大部署调整,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必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规划计划处备案和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计划的下达。经公司主管规划计划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计划处下达季度或月度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占用公司土地、利用公司资源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均需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立项报告经规划计划处初审后,方可开展设计。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任务的委托

(一)设计任务的委托,原则上由专业处室、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重大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可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委托。

(二)设计任务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禁委托给无证或与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严禁委托给个人。

(三)设计任务的委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委托手续,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四)设计任务的委托,可将整个工程项目委托给一个设计单位,也可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设计单位。当委托给多个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协调与归口。承接部分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直接对设计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主体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五)规划计划处负责设计委托合同的审查、设计图纸的审定验收、设计概预算的审查管理、设计费的审定等。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计划处定期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委托和设计文件进行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兑现,以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产后,规划计划处组织有关设计人员进行抽查回访,分析和总结项目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定期发布设计质量抽查公报,促进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设计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海工及地面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七章 设计概预算编制与审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计划投资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与审查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委托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公司”)对设计概预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设计概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内容,计价标准和概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项目概预算投资是否控制在上一阶段的投资总额之内。

第二十八条 设计概预算审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计划处报送包括项目概预算文件在内的完整的设计文件。

(二)规划计划处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登记备案后,通知设计部门发图并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设计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外委项目的设计概预算文件必须先经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初审。

(三)工程造价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设计概预算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规划计划处审定。

(四)规划计划处审定后,对项目设计概预算文件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 设计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办法及质量要求详见《公司XX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章 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三十条 项目的投资控制是指对项目所需投资及其使用的控制,贯穿于项目从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总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下达投资计划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控制。

(一)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无初步设计概算的设计文件,规划计划处不予组织审查。

(二)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审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之内,超过审定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超过审定方案或可行性研究估算10%以内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重点说明,必要时应重新编报。

(三)初步设计审定后,如因建设地点、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等方面发生变化,造成投资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修正概算,按规定程序报规划计划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的控制。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主要依据。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工程内容、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报规划计划处审批。

(二)施工图预算作为项目施工建设的最高限额,建设单位(或项目长)、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投资(主要指工程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编制。

(三)凡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必须分清责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事故而发生的返工费用,一律不得进入工程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算的控制。

(一)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建设单位或项目长审查。

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书时必须实事求是,执行有关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谎报工作量。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长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时,必须到现场核对工程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长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审查确认后,经公司造价、审计、计划、合同等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全部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计划的执行、检查、调整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季度生产建设计划是落实和执行年度计划的重要手段,月度、季度生产建设计划由规划计划处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其中,季度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以公司文件下达执行;月度计划以处室文件下达执行。

规划计划处应加强对计划实施过程及其效果的控制、检查、分析,搞好重大问题的衔接和协调。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任意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随意调整投资。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计划处应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掌握生产建设动态,搞好协调服务,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设单位(或项目部)每月末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形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上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将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分析。

第三十七条 计划调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公司开发部署出现重大调整。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三)投资项目内外部条件和预期效益出现较大变化。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计划调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XXX产量、商品量等主要生产指标的调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理由和建议,经规划计划处会同有关处室和部门初审、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由规划计划处以公司文件下达调整计划。

(二)年度计划项目投资的调整由规划计划处负责,报主管领导审定。计划调整中,凡涉及投资规模变化的,由规划计划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或公司办公会审定。

凡涉及到投资规模及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调整,还须上报专业分公司或集团(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章 工程造价及定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的总称。

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业定额的编制测定,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基础定额、其他费用定额的测定与管理等。

第四十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各类工程取费定额、设计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审查(含标底编制)收费标准及经济评价参数的选择与确定。组织制定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制定、修订、解释、发布各类定额和经济评价参数,检查监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中有关开发单项工程和基建工程预结算管理执行《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综合统计工作执行《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执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建设项目,系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中界定的四类项目,对于一、二、三类限上项目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其他项目,如公司维护及大修理项目等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公司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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