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

时间:22-11-06 网友

第一章 法规框架

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 航空器证书

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7.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享有下述权力:经局方批准,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可以转让其型号合格证书;符合CCAR-21有关规定后,可以取得生产许可证等。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必须承担下述责任:当产品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按CCAR-21的有关规定向局方报告;向用户提供按适航规定要求制定的持续适航性的文件等。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给用户时,在航空器上提供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8.适航证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适航批准书适用于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要求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至少携带下列文件:(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3)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10.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要求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11.CCAR-121部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如下: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第三章 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CCAR-43)

1.CCAR-43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2.CCAR-43部所使用的术语:

(1)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2)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3)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4)重要改装是指对飞机适航性有明显影响的改装,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觉察到的现象。

3.CCAR-43部中的翻修、航空器部件和时寿件的适用范围与CCAR-145部中的规定相同。

4.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1)使用航空器制造厂得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

(2)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

(3)使用合格的航材;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

CCAR-91部、CCAR-121部和 CCAR-135部的航空器维修要求中一般包括了上述工作准则。

5.维修管理指令和CAD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1.“五四原则”(在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审定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主要方面;(为保证本单位的各项硬件条件满足局方的要求:)建立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上述内容是局方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时的基本要求。

2.独立维系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3.营运人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4.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5.CCAR-145部中:

(1)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老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2)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

(3)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位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等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换件和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第五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1.CCAR-66R1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2.按照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国内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持有CCAR-66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CCAR-66颁发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6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CCAR-66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3.CCAR-66R1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5.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没有划分专业和类别。

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①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②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③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1)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①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②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2)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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