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变更决定书 入伙协议 合伙协议

时间:25-02-06 网友

XXXXXXXXXX企业(有限合伙)

变更决定书

参加表决的合伙人:B、C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表决的合伙人共2人,代表本企业合伙人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原合伙协议废止,现重新制定合伙协议。

2、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需B、C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有限合伙)

变更决定书

参加表决的合伙人:A、B。

新增合伙人:C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表决的合伙人共3人,代表本企业合伙人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A将持有X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出资额(计 万元),以 万元转让给C。

2、同意A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退出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A、B签章)

新增合伙人:(签名或盖章)(C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入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入伙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及成为XX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二、新入伙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B

住址: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认缴

计人民币 万元。

三、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名或签章: 原合伙人签名或签章

(B签章) (A、C签章)

年 月 日

XXX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XXXX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三章 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通过合伙集中多方力量从事经营活动,互相补充各自缺陷,互惠互利,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合伙期限: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协议,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长期经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 个,分别是:

1、有限合伙人:B

住址:

身份证号:

2、普通合伙人:C

住址:

证件名称号码:

第十一条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有限合伙人:B,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占比 %,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出资款。

2、普通合伙人:C,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占比 %,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出资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第十七条 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C公司法人 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其投资管理事务报告;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但全体普通合伙人中还需选举产生一名第二责任人,并报送X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第二责任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正常履职的状态下,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代表本合伙企业,必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并对所执行事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普通合伙人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六)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三)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自己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小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节解决或者协商、调节不成的,可以按着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新疆阿克苏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B、C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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