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文
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在地块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内拥有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2)甲方拟对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下称“本项目”)。乙方同意由甲方或XXX(以下统称“甲方”)对更新单元实施更新改造,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进行合作。
3)丙方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更新单元改造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乙方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位置:地块,详见附件《红线范围图》;
2、宗地号。房地产权证书编号。3、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专业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4、建筑物面积:有房地产权证的厂房面积总计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数据为准);有房地产权证的商业面积总计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数据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面积总计平方米(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的《现状测绘报告》中所载明的数据为准)。
5、物业使用情况:物业为厂房、宿舍,现出租给使用;租赁期限截至年月日止。
6、物业抵押、查封、涉及诉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1)乙方物业已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约人民币万元;(2)乙方物业无查封情形;
3)乙方物业无涉及诉讼情形。
第二条履约包管金
1、本协议的履约包管金合计群众币(大
写)(¥元),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领取:(1)自乙方物业的房产证抵押至甲方名下且房产证原件交由乙方推荐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状师保管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领取%的履约包管金即群众币(大写)(¥元);
2)自以下条件同时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即剩余人民币(大写)(¥元)
a、本项目正式向区更新局递交立项申请报告
以区更新局收文回执日期为准);
b、甲乙双方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c、乙方已向甲方移交在本项目内的物业。
2、自本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履约包管金所有不计息退还甲方。乙方逾期退还包管金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领取包管金利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分得的回迁安置物业中,按照回迁物业通知交付乙方之日的市场代价,扣除相应的回签安置物业面积,用于抵偿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履约包管金本金及利息。
3、乙方应当自收取每一笔履约包管金之时,均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条。第三条合作原则
1、自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出具同意由甲方进行本项目城市更新的股东会决议、乙方出具立项委托书和更新意愿书并交付甲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按照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至本项目乙方物业的房地产权证注销当日为止,该借款专项用于本协议第一条乙方物业的清偿贷款及解除抵押;(2)解除抵押的当日,乙方应配合甲方将物业全部抵押至甲方名下;(3)乙方以甲方指定人员为受托人,出具《注销房地产证书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4)乙方物业抵押登记至甲方名下后,由乙方推荐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状师负责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更新范围内的有关土地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图纸、付款证明、重要单子、《刊出房地产证书授权委托书》公正文件等材料原件。
2、乙方收到上述借款后,负责提供本项目范围内乙方享有权益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以实际测绘和更新部门皮肤为准)及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已办理权属登记、未办理权属登记、未完善征地专递手续、乙方已与第三方合作建房等所有本项目范围内乙方享有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房地产。乙方应当提供政府部门要求产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房地产证、房屋报建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乙方应当按照更新部门和甲方要求,全力配合甲方做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现状测绘查丈、更新意愿征集、无产权物业确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旧屋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征转地手续、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及指标用于本项目、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实施主体确认、被搬迁物业的产权注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在内的各项工作。
4、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申请城市更新立项审批手续,和在甲方肯定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后负责搬迁补偿、规划设想、报批报建、出资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办理房地产证、物业管理等所有事件,直至该更新革新项目所有完成,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置换物业。
按《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要配置一定比例的贡献面积和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以有关部门审批为准。
5、甲乙双方以物业置换的方式进行合作,甲方在本项目完成后置换总面积平方米的物业给乙方,其中包括平方米的商业铺位、平方米的住宅物业(面积以专业机构实际测量查丈为准)。
6、甲方有权取得本项目建成物业扣除置换物业及按规定需移交当局的物业后残剩物业的所有产权,并有权自行持有或对外贩卖、处置并取得所有价款。7、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实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明白拆迁过渡期的时间、租金等(已征收的物业除外)。拆迁过渡期应当自原有物业由乙方清场并移交给甲方后至甲方将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入伙前一日止(入伙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或通告日期为准)。
8、乙方赞成并认可由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唯一合作方。
第四条乙方物业的移交
1、自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本项目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并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甲方可要求乙方移交被拆迁物业;在此期间内,乙方仍有权使用被拆迁物业。2、甲方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后,乙方应当按照《交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不低于30日)向甲方按现状全部移交被拆迁物业,乙方应确保被拆迁物业不存在抵押、查封或租赁等导致甲方无法拆除物业的情形。
3、如乙方逾期未移交被拆迁物业,则甲方有权自行收房、有权拆除更新范围内的乙方物业,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4、乙方负责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等统统费用,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结清单据原件。如乙方未结清上述费用,可由甲方垫付后直接从应补偿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5、乙方应当自行清退租户,清空被拆迁物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甲乙双方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之日即视为被拆迁物业移交手续完成。第五条置换物业的交付
1、置换物业的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水、电、煤气、电信网络等管线到户,但开通及日后使用由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
2、置换物业的用途为住宅和商业,具体以政府规划审批为准。
3、置换物业的位置原则上在乙方原由物业位置附近,但因项目方案设想原因,具体位置待项目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肯定。甲方将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对置换的物业有绝对处置权,但需接受甲方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4、由于设计及施工的因素,乙方同意实际取得的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约定的应置换的建筑面积之间存在少许误差。实际置换的建筑面积与应置换的建筑面积差异部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5、为统肯定价及顾全甲乙双方经济好处,乙方取得的置换物业应赞成独家委托甲方代为贩卖。甲方有权力转委托着名专业的房地产贩卖代理公司进行筹谋贩卖,并告知乙方。
6、为便于建成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置换物业在交付乙方使用后应当统一由甲方进行物业管理。置换物业应统一按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本体维修基金及其他经营性费用。
7、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后,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置换物业的不动产权证,时限为置换物业通知交付乙方之日起壹年内。如因乙方未实时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当局部门要求而导致迟延的,乙方应当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与包管
1、乙方保证对现有物业拥有唯一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没有产权共有人,不存在产权纠纷。
2、除本协议尚有约定之外,乙方包管不对现有物业及所在地块上设置抵押、转让、租赁、承包、联营、合伙、合作、入股、出借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保持现有物业及所在地块线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构筑物。
4、未经甲方书面赞成,乙方包管不对现有物业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延长现有租赁合同。乙方包管不改变现有物业的用途,正常合理使用现有物业,并自行负责现有物业内的出产安全及消防责任。
5、乙方保证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涉及本协议城市更新单元的合作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借款及领取履约包管金,则应当按照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一/日的标准向乙方领取违约金。
2、如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则应当按照未还借款及履约包管金总额万分之一/日的标准向甲方领取违约金。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和义务,给甲方推进本城市更新项目造成重大障碍并损失的,则甲方有权选择:
1)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三倍返还履约包管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其他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国土部门签订本项目更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含支付款项)以及甲方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2、市区人民法院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3、本协议各方的送达地址以本协议首页所载为准,应采用XXX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任何乙方变更送达地址时候,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原送达地址仍然有效。
4、本协议未尽事件,协议各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协议各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失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表露。失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河山部门签订本项目更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止。
6、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需变更本协议更新单元的更新革新主体,甲方承诺变更后的主体为甲方关联公司,本协议甲方的权力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乙方及丙方对此无异议。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附件:《红线范围图》
以下无正文)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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