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贵州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报考协议书
报考免费师范生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
高考分数
户籍所在市(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为做好免费师范生入学等有关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省内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十年以上。凡安排在县城及以上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须到乡(镇)中小学校支教至少2年。
三、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省内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四、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六、各市(州)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编办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七、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八、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九、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报考免费师范生考生、户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涂改无效。签字、盖章处代签、复印无效。报考者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其监护人须同时在协议书上签字。
报考免费师范生考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通讯地址
报考者意见:
报考者本人签名:
未满18周岁者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法定代表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此表请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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