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兴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工程名称: 梅州恒大御景半岛百汇-嘉印一期(A地块11#~13#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内容:乙方应施工需要,向甲方租赁钢板一批。赁物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及其租费标准如下:
品名规格
数量
单位
月租费(吨/月)
保证金
备注
钢板
约30
吨
150元
3万
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合同双方经办人签字的收发材料单和明细过磅单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二、租赁期限:最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壹 个月。不足半月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按整月收。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提取租赁物后,由于乙方自身因素造成的不足最短租赁期限,乙方应按最短租赁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在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能将钢板转移至另外的工地。
三、提取与归还: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乙方必须提货,否则甲方有权对该租赁物另行处理。乙方提取租赁物,即认可租赁物质量合格。乙方在提取和归还租赁物时,应遵守甲方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提退货应提前三天与甲方联系,均按甲方指定的仓库提退,数量、质量等由双方当场验收。乙方在其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或应承担其它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租赁物归还时,以原物归还,应保证实物整洁完好,并应堆放整齐。如遇缺失乙方按3500元/吨赔偿给甲方。
四、签收人与核对人,乙方指定 签收租赁物,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
五、运输与装卸:提货及交还的运输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只负责自己仓库场地的装卸。
六、租费结算:租费从租赁费送到工地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每月月末以转帐的方式转至甲方帐户,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卡号: ,租费不能在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在每月15日内付清上个月的租费,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加收月总租费%的滞纳金。租赁物归还时,保证金将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租赁物应只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工程。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移工地、或转租或转卖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租赁期间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
1、如果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照上述合同条款正常履行,则甲方有权到本合同涉及租赁材料所在的工程现场并提回。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检查与本合同有关的工程施工点和仓储清点。
4.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兴宁市明珠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径南镇黄蜂窝旅游区工地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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