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本篇合同范本主要是全部以隐名合伙人出资,由显名出资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小编接下来给大家带来该协议范本,以及签订该协议的注意事项。
(个独)隐名合伙出资协议范本【正式版】
隐名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址:
联系方式:
显名出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址:
联系方式:
风险告知:《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元,住 所 地: 。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厂出资人民币 。
3. 公司目前由乙方 自愿接受甲方 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 公司出资 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 公司负责人。
4. 公司上述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隐名、显名出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双方各自作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就下述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谨遵照执行:
一、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 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 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 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 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 公司名义出资人,为 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 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 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 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 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该厂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 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出资人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 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不负责 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权利
(1)甲方享有 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出资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 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_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 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1.2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 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 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 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 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实际负责 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 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2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3)乙方不承担 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 厂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 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对外甲方行为导致 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2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 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 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与 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 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该厂管理。
(4)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 公司显名出资人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身份从事对该厂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 公司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 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 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10)乙方担任负责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 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 厂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 厂损失的,甲方以及 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风险告知: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四、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出资人持有的资产,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出资人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六、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①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②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③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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