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长期借款合同
信托资金长期借款合同(精选3篇)
信托资金长期借款合同 篇1
借款单位 依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商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用于 项目,其中土建部分 万元,设备 万元。
其次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方案于 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 ,产量 ,利润 ,税金 .
第三条借款期限 年,自 年__月__日起至 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 厘 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假如未经银行同意而转变方案,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
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假如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假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担当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立约日期: 立约日期:
信托资金长期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公司法人代表:
贷款人:公司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需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打算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下列状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方案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转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依据违约状况,乙方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实行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贷款人: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信托资金长期借款合同 篇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情愿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供应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马上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其次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殊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当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马上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准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担当。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实行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供应必要帮助,并担当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供应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应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 、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全部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状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状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削减的,出质人应准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供应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协作质权人实行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担当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修理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帮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状况消失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商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状况消失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商定供应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缘由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缘由。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缘由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削减,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大事;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商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实行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订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担当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缘由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商定要求出质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行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担当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假如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假如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假如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商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商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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