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营合同协议模板
独家经营合同 1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协议双方为: _ (卖方名称),系根据 A 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
公司,设于 (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 和 国 股分有限公司,系根据 国法 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 设于 (地址), (以下称 _)。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 (生产地)和其 他国家创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 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 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 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 双方声明已经允许的, 相互之间的其他 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创造并以 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 (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 系指 (地 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允许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 别指 (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赋予 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 “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者以其他方 式使“地区”内 以外的任何个人、 行号或者公司取得“产 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 以外的 其他个人、行号或者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以进口 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 的询购,均应交给 。
四、再进口: “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 内出售“产品”, 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者有理 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者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 赋予 的价格和条件, 应随时由“卖方” 和 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 例及时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 同。
三、 最惠条款“卖方”声明, 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 现在赋予经销商和创造商最优惠的条款, 今后如“卖方”向任何 其他经销商或者创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
方的条件时,“卖方”应即将以书面通知
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_ ,并向
“ 卖 方 ” 同 意 在 下 列 方 面 协 助
: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 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 迅速通知 。
三、时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的责任
一、 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 应自费提 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 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 “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 以及尽可 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 在协议有效期内 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 表另一方, 或者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 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者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以 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 该导致损失的一方, 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 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 合 伙、合营企业或者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 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 或者他们的简称或者变称, 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 销商
二、注册:如 __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 “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 正式注册并保持其 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从生效日起 年后, 双方应商议按照当时双方允许的条 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 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者数期, 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 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 通知另一方撤销或者终止本协议外, 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 期限延长或者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 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 另一方得以书 面通知该方, 叙述此种违约行为, 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 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 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 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 在 上 述 九 十 天 期 终 时 即 行 终 止 , 或者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者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者允许提出 破产申请或者其他救济申请,或者被裁定破产,或者解散,或者清理,或者 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者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者类似人员, 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 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即将终止 本协议,或者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 以致协议一方 在超过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则另一方可在任何 时候以书面通知即将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 或者 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伤害赔偿请求 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 保证,所有“产品”均符 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 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创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者因侵犯专 利、 商标, 或者因在“地区”内销售或者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 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 ,使之不受 损失。
三、质量:如 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 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 提出的要求,立 即予以调换或者对 赋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 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者补偿而引起的伤害, 不丧失其 索赔权。
第十二条 普通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 以致直接或者间接 地造成任何延迟或者无法履行本协议及 (或者)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
或者全部条款时, 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 此类事由包括但 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 风、瘟疫或者其他疫病、 爆炸、 意外事故或者机械故障、 天灾、 战争、 封锁、 禁运、 劫持、 战争威胁、 战争性情况、 扣押、 暴动、 动员、 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 工厂、工业干扰、 动力供应不足、 缺乏正常运输工具、 金融恐慌、 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者其他 类似或者不类似上述原于是非该方或者双方所能控制者。 如由于立法 或者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 益时, 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 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者双方 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 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 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允许之前, 不得转 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转让在未征得 对方明确的书面允许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者期满后×年内, 对 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 行号或者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 业务经营或者行情的任何消息或者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 并以预 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 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
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 送交收件人。 任何此种通知应 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 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 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合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 国法律为准。本 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份, 不可分开, 也不能单独生 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合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 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 则败诉人应交付 一切费用, 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 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 议或者关于本协议、 或者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者异议, 在双方通过 善意商议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 B 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 《商事仲裁条例》在 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 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 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 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 条款时, 不应视为抛却此项条款或者抛却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 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 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 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 仅为便利参考而设, 不限制或者影响任 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 并取代 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 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 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 其他有关 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者声明, 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者变更,以书面为之, 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 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者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 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 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 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者代表签署。
卖方(签章):_ 代理商(签章):
独家经营合同 2
甲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委任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第一条、双方关系: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甲方和__公司的关系纯属卖方和买方 的关系。
本协议不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 若由此而导致另一方受损, 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 责任。
第二条、产品。
本协议所称的产品,系指甲方所创造的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
甲方赋予__公司在的范围内以独家进口并销售其产品的权 利。
第四条、专营权
除__公司外, 甲方不得再委任范围内的其它公司为其经销商 和代理商。
第五条、价格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最优惠的价格。 最优惠的价格即必须低 于正常贸易的价格。
第六条、交易方式
发生在双方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订立合同, 双方均须受到 每一个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卖方责任
1. 自费向乙方提供新产品的样品,每一个样品为 1-2 个。
2.允许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甲方的网站, 并表 明其独家经销的身份。
3.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 甲方如获得专利产品的注册、 或者商 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均须即将向乙方提供。
4. 甲方必须将希翼与其建立商业关系的境内新客户转给乙
方。
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
第八条、经销商责任
1. 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 切实地为甲方推销产品。
2. 自费参加一些交易会或者制作为了推销甲方产品的网站、 目 录等广告物。
3.在本协议的有效时限内, 第一年的每一个月的交易额必须达 到万美元,以后每年递增 20%
4.向甲方提供一个由甲方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
5.不得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6.不断地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商业情报
第九条、有效时限
本协议自 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期满前三个月内, 双方如未能在续签本协议上达成一致, 则 本协议在期满时自动失效,双方再不受其约束。
第十条、违约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 另一方得以书面的形式 通知其纠正。 如若违约一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 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普通条款
1.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所力不能及的事由, 以致全部或者 部份无法履行本协议, 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火灾、 水灾、 海啸、 地震、 雷击、 台风、 旋风、 疫病、 爆炸、 机械事故、
战争、暴乱、制裁、劳工纠纷或者政府的政策性行为,或者其它的确 实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
但一方必须将得到政府或者有关机构证明的不可抗力原因的 书面通知, 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另一方并直到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 知时为止。
2.转让:
本协议在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 允许之前, 任何涉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均属无效。
3.商业机密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有效期内及期满的一年内向第 三者泄漏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 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 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4.仲裁
凡因本协议或者其相关的事情而导致争执时, 双方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解决不成,应提请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 裁是终局的, 双方由于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负 担。
5.协议文本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书就, 如若两种文字在字义上 产生抵触时,必须按照两种文字的意义做出折中判断。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将于所约定的时间生效。
签订地点
独家经营合同 3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辟软件、合 作购销产品等等, 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 相应的 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 仅供参考。 实 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 修改或者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 双方友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商议,共同达成本 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能共同守约执行。
2、双方合作的基础:风险共担,利益共用,共同发展。
3、双方合作的目标:长期合作,谋求产品的更大市场占有 率。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 系列产品在 区 域内,授权乙方独家代理销售。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 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 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有权确立代理区域内的销售方式。
2、有权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及广告发布。
3、代理区域内的分销、零售商户及销售、库存状况、客户 退货及反馈,须每月定期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报告。
4、严格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及价格体系,不得在代理区域 外或者非价格体系内销售。
5、自觉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价格体系,不得有伤害甲方 知识产权及企业形象的作为并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 场监督,对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告及打击。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特殊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 客户资源, 以免浮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者从事其他伤害 项目权益的活动。
6、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且任何往来款项需汇至甲方指定 账号.没有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的款项,甲方则视为未收款。
7、乙方和甲方确定试销关系以后销售商的渠道由甲方转交 给乙方负责后期的经销,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重设分销商, 影响乙 方的销售。
三、代理、经销数量、广告支持
1、代理商、经销商之销售数量要求:各经销商首次提货量 在必须在 台以上, 乙方试销期为 个月, 试销期销售额 不能低于 台。
2、如确定代理商需要搞活动的支持,乙方需把相关的资料 传给甲方, 经过甲方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乙方广告或者推广上 的支持。
四、交货与定货
1、交货、 定货: 由乙方下定单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交货时间, 乙方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 甲方按期将货物发送至乙方 指定的地方。
2、乙方每次定货量运输费用有双方友好商议确定。
3、本协议之营销价格全部为不含税之价格,如代理要求发 票,则在代理价格上加收税款。
五、售后服务
1、乙方应至少有一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并 有能力进行简单维修及判定客户申诉、 调换货物是否合理。 甲方 承诺由售出之日起 个月包换, 年内免费保修, 所有 保修服务按照保修单处理。
2、乙方在担当甲方产品代理时,有销售与甲方同一类型的 产品需与甲方商议。
3、乙方确定为甲方代理,乙方可以拓展自己的销售范围, 。 并能严格执行甲方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 监督其他代理商串货及 不执行价格体系销售的行为。
4、甲方在已确立独家代理商区域内,再也不确立第二家代理 商。
5、在市场及产品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致产品调价时,甲方应 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妥善处理价格体系。
6、甲方保证乙方的权益,对代理商的违约行为:不按价格 体系及总代理区域销售等进行惩罚和制止。
7、甲乙双方正常合作期间返修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如 果乙方月销售额低于 元,或者由于乙方项目转变造成双方 个月未合作, 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将再也不承担维修及其他 任何费用。
六、违约及终止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 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 一旦一方违约, 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 偿依据。
1、乙方违约,甲方将视情况,住手供货,终止代理协议等 措施,严重伤害甲方企业利益及形象、破坏产权等行为,甲方将 通过法律手段予与处理。并追究经济损失。
2、双方中任一方终止代理协议,需提前 个月告知对 方,并取得对方允许。有关终止代理协议善后工作,双方商议解 决。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解释权在 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
商解决。若发生纠纷,以 方所在地法律机关仲裁为准。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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