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承包合同4篇

时间:22-09-06 网友

矿山生产承包合同4篇

矿山生产承包合同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提高矿业资源利用率,甲方享有采矿权的矿山,乙方愿意承包。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

  西大沟石灰石矿,该矿位于 市朱洼村黄庄村民组以西, 乡 村山岗村民组以东,环湖路以南。山岗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 乡山岗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 村民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 镇黄庄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约9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四个承包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第一承包年,以后如此类推。

  三、承包价款

  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价款为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费,每个承包年壹万元整(10000元)。

  四、承包款交付办法

  第一承包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乙方一次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款和涉爆炸物品管理费,以后每年乙方于三月底以前足额交纳下一承包年度该贰项费用,乙方交付第一承包年的贰项全部费用的同时,甲方将矿区管辖界限给乙方界定清楚,甲方不得限量乙方采矿。

  五、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事项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采矿证照,需协乙方制订矿山开采方案;乙方服从甲方管理合理有序开采矿,严格执行“一矿一口”布置方案,不得乱挖滥采。

  2、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矿山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爆破物品,费用价格随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备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爆破资格证书的爆破作业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涉爆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承包矿山的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者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条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报公安机关处理,因乙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因开拓矿山需征、占土地时,应报请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在甲方已征用土地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因承包矿山生产而投入的交通、排水、安全设施(不包括设备),合同终止时无偿交归甲方所有。

  7、一方确有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需终止本合同履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双方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方案。

  本合同届满,乙方需继续承包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三个月内不得将矿山承包他人,本合同届满之日,乙方仍未与甲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甲方有权将矿山承包权作其他处理。

  8、乙方矿山内作业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应加强厂群关系协调,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作好相关工作。

  10、乙方逾期不交承包款,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出现,双方协调后不能解决的,依照法律解决,合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存照。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山生产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四采场承包的有关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开采矿种:建筑石料

  2.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3.开采地点:

  4.矿山名称:第四采场

  一、合同期限:三年(2月__日-2月__日)

  二、承包方式及内容

  1.以内部总承包方式(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2.合同签订:

  1)向甲方交安全风险保证金贰佰万元整人民币(合同期满全额无息返还),(注:乙方特别情况,甲方逐月以市场价从乙方拉运石料抵扣,抵够为止);

  2)向甲方交年承包费金贰佰万元整人民币(注:乙方特别情况,甲方以市场价逐月从乙方拉运石料抵扣,抵够为止);承包费原则逐年上涨;

  3.其他合同价款:甲方所属公司使用石料乙方应以低于市场价格优先保障;甲方抵账石料按拉运时的市场价格和乙方计算;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管辖权、处置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有权提出整改、停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2.甲方的义务:

  (1)提供矿山生产、生活用电;

  (2)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避免停工;

  3.乙方的权力:

  (1)乙方有权对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自行安排;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4.乙方的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购置的'设备,合同期满后乙方可自行处置;

  (2)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生产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3)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遵守《矿山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人和矿山开采人(企业)的义务;

  (4)乙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承担工作区域、爆破警戒范围一切安全、保卫工作,生产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及财产丢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5)严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加强爆破安全监测,确保爆破安全。

  (6)负责办理施工中爆破手续及特种人员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7)爆破器材储存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保管、发放。

  (8)安全防护:负责所属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

  (9)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五、其它:

  1.乙方承包所接收的甲方设备(含车辆等)应在承包到期后完好(仍能使用)归还乙方;

  2.乙方自行安装电表,并将电费于月底三日前交入集团财务部,同时承担合理的线路损耗;

  3.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分歧时协商解决,如争议过大可经过补充协议重新明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构成: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山生产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 吨。

  第二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山生产承包合同4

  本着诚实守信,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作双方

  甲方: 乙方:

  第二条 合作方式与期限

  (一)合作方式

  矿井安全生产总承包。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 煤矿矿井二水平首采面2402自开采之日至工作面回采完毕,包括搬家倒面一次(综采设备由2402面搬至2405面)。

  第三条 双方职责范围

  (一)甲方负责矿井生产的总体规划、部署及公司宏观管理和监督管理;协调内外部关系;原煤落地或进入筒仓后的储、装、运管理;原煤销售。

  (二)乙方负责除甲方办公楼、食堂和其他施工单位范围之外的所有与矿井生产有关原煤生产、劳动组织、机电设备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生产任务指标及考核办法

  (一)乙方的原煤生产任务

  2402工作面平均矸厚为0.8米,按最大平均采高5.8米计算,则煤厚为5米,走向长度为1374米,倾向长度为215.8米,煤比重为1.3吨/立方米,回采率按96%计算,实际出煤量为185万吨,出矸24万方。

  综上所得,乙方原煤生产任务为185万吨。

  (二)考核办法

  以出产原煤煤质及出煤量为考核依据:

  1、 煤质检验原则上每周一次,原煤采样分地面和井下各一次,煤质检验单双方认可签字,月末验收取当月平均值,以3400大卡为考核基准,每超出100大卡吨煤奖励1元,超出400大卡以上部分每超50大卡吨煤再奖励1元;反之,每降低100大卡吨煤处罚0.8元,降低超出400大卡部分每降低50大卡吨煤再处罚1元。

  2、 直到2402工作面回采结束,乙方原煤生产量要达到185万吨,如未达到,每少1吨倒扣3元,反之每超出1吨再追加奖励5元。

  3、每月如未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每欠产1吨扣3元,超产不奖励。

  (三)考核处罚从乙方当月承包计提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乙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扣除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限期乙方在 15日内以补齐。

  (四)过2402工作面地质构造带,根据实际煤层揭露情况及影响范围不进行考核,如遇全岩或岩石部分超过三分之二,甲方根据实际数据减免2402面生产任务量,不另增加因过地质构造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负责煤炭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甲方和甲方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罚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和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违章生产作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接受甲方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轻、重伤事故和单次2人(包括2人)以下死亡事故处理费用,各类行政罚款和各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单次在2人以上(不包括2人)的重大死亡事故,事故处理2人以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2人的部分,对事故处理费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除合同,甲方扣除乙方所有工程款及抵押金,并保留向乙方追加赔偿的权利。

  (四)乙方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损失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圆)以内的处理费用,各类行政罚款和各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完全是乙方造成的前提下,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否则乙方全部承担。

  (五)乙方所雇佣员工的各种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按照员工人数全额参加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缴费凭证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质量标准及其它指标

  (一)煤质指标

  1、乙方生产的原煤发热量要达到3400大卡,具体考核参见“第四条(二)考核办法”。

  2、原煤生产严格按甲方要求的规格标准进行分割、分运、分堆、分放,严禁将岩石、杂物混入煤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严禁将冷却水、工作面积水进入煤流,如发现影响煤质,每发现一次对乙方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二)设备完好率指标

  1、乙方在矿井生产过程中,采掘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

  2、采掘设备完好率指标按月考核,完好率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

  3、回采作业标准要求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第七条 承包价格及结算办法

  (一)承包价格

  生产承包综合单价 元/吨(详见后附乙方综采吨煤承包预算价格明细表)

  (二)结算办法

  1、每月按综合单价 元/吨进行月底结算,原煤产量按2402运输顺槽皮带安装的核子秤过煤量进行结算,乙方的.月度结算款项可按结算单挂账,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的正式发票。

  2、结算款额甲方应于次月月底前总额下浮10%后给乙方结算,2402面回采完毕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决算,并结清余款,本合同终止。

  (四)承包范围内其它事项

  1、生产用水:水费甲方按实际用量来计量,水价执行东胜区统一价格,费用由乙方承担,中水除外。

  2、设备检修:(1)机电设备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厚煤层按过煤量500万吨,未到机电设备大修周期而发生大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领用甲方现有备品备件需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进行结算;若无价格的按集团公司的询价、定价程序执行,甲方按照备品备件询价结果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除外)(3)更换下的备品备件乙方必须及时维修达到完好状态并可以随时投入使用,否则承担相应费用。

  3、工作面搬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矿井技术改造,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小型技术改造乙方承担,费用计入乙方承包单价。大型技术改造费用每次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技改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承担。通过技改使产量增加和成本降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量或承包价格,实现双方互赢。

  第八条 合作期间押证生产

  (一)乙方在投标时,已提供了拟派队伍的基本情况和员工构成,

  乙方一旦中标,甲方要按期承诺调查核实派进队伍的实际情况。并对主要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质押相关证件原件后上岗。在本合同合作期间不允许随意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换的,需报甲方审核并备案,否则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随意更换人员的行为,并每人次处罚1万元人民币,责令其限期纠正。

  (二)因地震、战争、地面特大洪水、国家政策停工影响、工作面接续、设备质量(经甲、乙方、设备厂家三方认定属实)等外围因素,使矿井无法正常组织生产,按实际影响时间核减计划产量。6天到60天之内,甲方承担乙方实际在岗人员生活补助费用每天每人40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他任何费用。超出60天甲方不再给予生活补助费用。

  第九条 财产管理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进行移交,双方法人代表在移交清册上签字,作为本合同起始履行的法律文件。

  (二)乙方对甲方移交的所有设备、设施及相关设计、技术资料包括地面管网系统的供电、供水、供暖和各种管线必须严加管理和维护,承担产生的费用,并建立明细账目。合同期满后,乙方移交甲方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完好率指标(95%),否则,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乙方向甲方赔偿10万元。乙方移交甲方的所有相关设计、技术资料及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完整齐备,如有缺失,每少一份,乙方向甲方赔偿1万元。

  (三)乙方必须按规定对甲方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

  养,严格执行甲方的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办法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四)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设备、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资产和资料,已具备年产300万吨矿井生产能力,故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再新增设备、设施。如新增设备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或通过技改从而大幅度提高原煤产量的,确需新增设备、设施,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五)甲方每月对矿井工作面的机电设备、生产及办公福利设施的使用状况等进行一次盘点和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乙方要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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