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0.11.16
∙【字 号】渝劳社办发[2000]50号
∙【施行日期】200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50号)
有关区县(市)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原行业统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通知》规定批准的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企业及其职工。
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未实行社区化管理前,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有关矿务局组织的退管机构负责管理。退管机构具体负责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退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管理,以及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务。退管机构由矿务局负责管理,退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按中央有关规定纳入破产清算费用,并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划给退管机构。
三、提前退休
煤炭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特殊工种10年)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或连续工龄满30年不合折算工龄及其以上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条件:到2000年12月31日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1、单位和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3、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必须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及其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工作年满8年及其以上)。
(二)办理提前退休时,职工本人的出生时间(如《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本人最早档案资料记载的时间为准。从事特繁或有害健康等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核、审批中发现单位或职工弄虚作假,更改档案材料的,一律不得继续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自愿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向清算小组提交本人自愿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四)实行提前退休的职工,每提前1年,其基本养老金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实行提前5年(特殊工种10年)退休的职工,最多扣10%;其他情况的提前退休按与国家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之差减扣。具体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市政府渝府[1999]106号文件规定加发待遇差的补贴额)×(1-提前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办法计算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三、关于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
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工种,并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及其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及其以上;且距离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统称“待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进行一次性安置,由退管机构进行管理,并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职工本人按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安置费中解决。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处理意见扣减。
矿务局应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按单位在职职工数据库的格式,单独形成数据库,与本人档案一并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认定。
四、病退休(职)、工伤(含职业病)退休
(一)职工因病、工伤、患职业病经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因病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认定为1-6级的;可以申请办理病退职、病退休或工伤退休。
(二)符合办理病退休、病退职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三条(七)项规定计发。
(三)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符合办理工伤退休条件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规定计发。
(四)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公布后,企业将有关资料上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由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核职工提前5年退休、工伤退休、病退休、病退职条件和待遇,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月起,工伤退休待遇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的次月起,由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发放。
五、关于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取
企业破产后,企业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所需的医疗费按当地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均医疗费乘以退休平均余命,再乘以退休人员数提取,纳入破产清偿费用,由清算小组一次性划给管理机构。
所在区县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所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由退管机构管理,待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后由退管机构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工伤医疗费
工伤退休医疗费以本人退休前三年的年平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按平均余命计算方式提取:
提取的工伤退休医疗费=∑(70岁-退休职工本人年龄)×本人退休前三年的年平均工伤医疗费
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破产清偿费用,由清算小组一次性划给退管机构管理。待当地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后由退管机构交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破产后至当地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退管机构按原企业工伤医疗报销办法执行,从清算的费用中支付。在当地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认定后,连同应剩余的经费一同移交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关于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的护理费
在工伤保险办法未出台前,企业破产后,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护理依赖条件的,仍按现行纳入统筹支付基金支付的标准(51元/人/月)支付伤残护理费。
伤残护理费=∑(我市平均寿命-退休人员本人年龄)×退休人员本人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差额
伤残护理费纳入破产清偿费用,由清算小组一次性划给退管机构按规定发放。
八、关于1998年病退休(职)、换工退休人员及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的待遇处理
矿务局应对企业1998年办理的病退休(职)、换工退休人员及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含职业病退休人员进行清理,并按退休人员数据库要求,单独形成数据库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经审核认定后,从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终结的次月起,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九、关于离休人员非统筹项目的处理
矿务局应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非统筹项目的养老待遇进行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与执行的文件依据一并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的项目,所需费用按退休平均余命计算,纳入破产清算费用,一次性划给退管机构,再由退管机构按月发放。
十、关于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矿务局应对原所属的破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有欠费的,应在企业破产公告之月起15日内,书面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再由重庆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清偿。
二OO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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