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是指可从中提取有用组分或其本身具有某种可被利用的性能的矿物集合体。可分为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 下面是我搜集的矿石供货合同范本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矿石供货合同范本(1)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由唐雨龙为邛崃市冉义富强建材经营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 品种:
1、碎石:(规格0.5-3MM(1-3)。
2、机制砂。
二、 供应量:月供应机制砂不少于2万方,碎石不少于方。年供应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 供应地点:质量验收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 价格标准,双方协商,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上下浮动。
五、 结算方式:购买方先预付总金额100万元的30%,即先付30万元。预付款在今后货款中扣除。合同执行后,按购货方实际收到方料,每月30日结账,支付上月垫资款。若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石供货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买方)为 需要同意购买,乙方(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包装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为准绳。
2.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乙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甲方查询乙方应给予解决。
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2.保险:由 负责投保,投保金额: 投保险种: 。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3.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 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铁路运输;
(2)公路运输;
(3)水路运输。
2.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甲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甲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3.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 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 %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
3.验收方法:采用抽样检验,写出抽验记录并由双方检验人员签字备案。
4.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积极寻求货源,并保证依时提供足够的货物提供给甲方。乙方不能及时按双方确定的数额和时间供货,应承担逾期交货部分或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自交货之日起按日万分之 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7.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外,应承担拒绝接货货款部分 %的违约金;甲方延迟接货,应承担延迟接货货款部分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石供货合同范本(3)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
│ 供
│ 需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矿石供货合同范本(4)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石供货合同范本(5)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矿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格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矿粉,数量为吨,单价为212元/吨,总价为元。
1.2 合同价款的调整:上述1.1款中的单价不得调整;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在乙方向甲方供货结束以后,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按照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需要支付的结算总价,其中已经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运输、保管、交付等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标准(GB/T18046—2000)。
三、风险负担
矿粉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且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四、矿粉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4.1 乙方向甲方交付矿粉的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供货计划每月 吨,乙方每月实际供应数量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求量为准。乙方保证无论每月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供应量与计划供应量之间有多大差距,乙方都有义务按照上述的时间和甲方通知的数量交货。
4.2 交付地点: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甲方丹东生产基地现场)。
4.3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4.2款规定的交付地点并且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以后应该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该凭证将视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4.4 合理损耗小于或等于3‰,在合理损耗范围内,收货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如果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上述比例,按实际数量结算;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
五、货物检验
5.1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编号矿粉中抽取试样并检验,矿粉签封后,试样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编号矿粉检验报告认可,以该检验报告为验收货物质量的依据;如甲方不认可,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且可以委托辽宁省相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乙方提供的矿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之日起45日内,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货物质量问题,视为乙方所交付货物合格。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
6.1 甲、乙双方于每月 日前按照甲方上月实际收到的矿粉数量对乙方上月的供应量和货款金额进行结算。
6.2 年 月 日前以 方式支付货款 元,剩余货款按照实际供货数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结清。
七、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以上述1.1款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暂定总价)为依据。
7.2 乙方延期交付货物,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0日,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乙方提供的矿粉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并且每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未能够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7.4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自逾期支付合同价款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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