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何签订电子合同书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篇二:LED电子显示屏合同书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一、总则
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LED显示屏工程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2、甲方提出LED显示屏工程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负责投资工程的总费用。
二、工程类型、费用构成
显示屏工程总费用为:元。大写: 人民币 具体构成如下:
若甲方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乙方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则甲方相应提高工程总费用或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软件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专门设计的显示屏标准用户软件,可实现显示系统本身图文编辑、屏幕显示控制等功能(不包括与外部数据链接)。标准用户软件由乙方提供,由乙方负责装机调试。
四、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
1、乙方负责(甲方协助)显示屏的运输、安装、调试及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2、显示屏的安装方式、位置及外框种类及颜色,由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1)显示屏由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所在地的运输。
(2)显示屏的现场安装、调试。
(3)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4、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
(1)及时提供显示屏安装的具体要求、安装场地的施工条件说明及通讯距离。
(2)负责施工用电和显示屏及其控制设备用交流电源的配置。在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负责提供电源。
(3)负责施工现场的有关办证、与有关部门的联络、保卫、消防等所有协调工作及相关费用。
(4)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开始时,即派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操作人员,以掌握显示屏整体情况并接收现场培训。
(5)甲方应对显示系统的施工提供必须的基础设施,乙方向甲方提出基础工程施工的标准。
五、工程维护
1、乙方负责对显示屏进行一年免费维护(自显示屏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算起),质保期之后乙方只收取维护成本费;
2、若显示屏本身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甲方所在地进行解决。此前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说明所出现问题的基本情况。以便乙方进行准备。
3、显示屏使用中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及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解决,但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以下情况造成显示屏不能正常运行,由甲方负责:
(1)显示屏控制计算机挪作他用,由于软件病毒等原因,破坏了显示屏控制软件。
(2)显示屏与甲方计算机网络连接使用时,因为计算机网络出现的问题导致显示屏及计算机和软件损坏。
(3)由于电网浪涌波动或现场强干扰源造成显示屏损坏。
(4)等其它人为因素
六、工程进度及验收
1、显示屏工程期总计1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
2、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的叁天内,甲方应对整个显示屏工程进行验收。
七、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叁天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 元,大写: ,合同生效。
2、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写: 。
3、甲方在未付清全部工程费用以前,显示屏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款付清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4、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号。若汇入其他账号,乙方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向甲乙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甲方预付工程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后生效。
2、任何一方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法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盖章):
法人:
地址:
电话:
篇三:电子版合同书
定制方: 承揽方:上海典约实业有限公司
定制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制服 ,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定制服装的成品
二、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定制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小写): 元。合同总额的60%的款在交货一个月内支付,即人民币(小写) 元。其余尾款10%,即人民币小写 元。在货到 月内全部付清。
三、 材料的提供和使用
按照定制方的要求,承揽方提供加工服装的材料。
四、 承揽方的交货时间
2019年 月 日交货。
五、 定制方的质量要求及验收
1、承揽方先按照定制方要求制作服装的样衣,定制方在看到样衣后进行确认。承揽方和定制方应共同在确认单或服装样衣上双方签名或盖章给予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确认单双方各执一份。
2、定制方在验收时,在合理的国标允许的色差范围内,以双方确认的服装样衣和确认单进行服装成品的验收。定制方如对服装的数量和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服装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承揽方提出。
六、 承揽方的交货方式
□ 由承揽方负责将服装成品交付给定制方。 □ 由定制方负责到承揽方处提货。
□ ___________________
七、 定制方和承揽方的权利、义务
1、承揽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定制方交付服装成品。除不可抗力和定制方的原因以外,如逾期交付,承揽方应按未交付服装的金额的日百分之五计算,向定制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定制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揽方支付款项。如逾期支付,定制方应按合同应付金额的日百分之五计算,向承揽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定制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以及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确认服装样品后单方变更定制服装的数量、尺码、质量、设计或拒绝验收服装,定制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即本合同总价。双方达成合意的除外。
八、其他的约定事项 。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定制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定制方:(盖章)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 上海市 市北工业新区
支行
帐 户: 帐 户:
日 期:年月日日 期: 年 月日
篇四: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操作过程和载体与一般书面合同不一样,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篇五: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保障安全性
据专家介绍,电子合同比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来自于电子印章技术和数字证书。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盖了电子印章后不可更改,而且电子印章不能分拆出来使用。另一方面,数字证书是一个网上的身份证,它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电子合同采用了密码验证和在传输过程加密的办法,以保证其安全性。电子合同如果万一被篡改,还将会提示为无效合同。据了解,电子印章与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结合,还有双重的密码验证,充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正确身份。在传输中,也将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另外,技术上还可以提供专门的阅读插件,可以独立使用,保证合同不外泄。安全电子印章绝对不只是企业用户的产品,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同样也需要。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
二、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
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
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
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篇六: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 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 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3、 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9、40、41和53条的规定。合同法不仅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了限制,而且对格式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进行了立法规制。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参照标准,争议仍不断产生。
肯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是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一个支点来平衡两者,而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选择。对电子格式合同的限制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实体上的限制
对于实体方面的限制,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足矣。如果在格式合同的内容方面克以过多的限制,过多的干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治,与合同自由订立规则的思想相违背,而且与格式合同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程序上的限制
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应该着重从程序上来考虑,也即重点关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对“合理的方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对此,本文认为提请消费者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以从文件的表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考察。第一,文件的表现形式: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点选和点击同意。这种表现形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但是,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作为格式条款。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的条款。
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提醒为主。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第三,提醒注意的时间:
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在消费者作出点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因此,某些网络商家在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方不能变更合同。
当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提请注意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消费者没有时间去审查这些条款,那么这种提醒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除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外,还要保证消费者具有审查的机会,是否具有这样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
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所谓允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允许审查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性条件。
第二,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
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
第三,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
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
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
篇七:电子合同及种类
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电子合同
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电子合同是人类利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目前,上网建立网页进行销售活动和交易没有完全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合同订立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露信息来完成的;(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合同履行内容中(付款、交货、提供服务和劳务等)除必须实物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其它电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完全可以实现支付功能。以计算机软件、图纸、音乐等为内容的无形产品,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货;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数字信息的传递来完成;
(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合同电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手段所达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体委员第85次全体通过,1998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系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造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传真。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电子计算机之间生成、传递、储存信息而达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两种形式又称无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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