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租赁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建筑工地施工物资,为了更好地进行工地施工,乙方需要租赁上述施工物资。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资
甲方同意将下列施工物资租赁给乙方:
物品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租赁期限 押金(元) 租金(元/日) 备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乙方收到上述施工物资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日为止。租赁期限为 天。
如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赁价款及押金
乙方应在租赁物资使用之前缴纳押金 元,租金为每天 元。何种施工物资单独租赁,租金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 物资使用和保管
乙方应按照租赁物资的规格和类型,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应妥善保管,并慎重操作,避免任何损坏或丢失。如发现施工物资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 租赁之权力不得转让
乙方不得将所租物资转借、转租给第三人或改变租赁物品之用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租赁物品,每逾期1天,应按照当时每日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归还物品30日以上,则甲方可视同乙方放弃物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物资收回。
6.3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乙方使用租赁物资期间,造成租赁物品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出租方):
签署人:
日期:
乙方(租赁方):
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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