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草拭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管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知识产权平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知识产权查新。查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司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独立开发、
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 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 法 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二)
鉴于
1. (转让方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按照北交所场内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请并挂牌转让其合法持有的 (下称标的企业)的产权或 %股权。
2.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 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拟向北交所提出上述产权或股权收购意向。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收购 (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的会员经纪机构,代理收购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受让 (转让方企业名称)持有的 (标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 ] %的股权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经纪人 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的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②代为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③协助甲方起草产权受让中必要的文件;
④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⑤协助甲方参加产权交易竞价;
⑥协助甲方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⑦代为办理产权受让相关手续;
⑧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2.2除上述第二条一款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①寻找、推荐转让标的,并参与相关谈判;
②根据标的企业情况制作投资分析;
③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④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双方的承诺
4.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3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与转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4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服务费、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1甲方在北交所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
5.2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支付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北交所统一负责办理。
5.3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4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实地考察、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5如按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及转让方要求需交纳交易或竞价保证金的,保证金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按时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止。
6.2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或: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7.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任何一方按照第7.2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北交所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管辖与争议处理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9.2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北交所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北交所备案,并自报北交所备案时生效。
11.2 。
11.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北交所壹份备案。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三)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服务教学,满足产业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集成各类资源,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学习兴趣,充分利用科学研究院技术、人力等资源以及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利用学校的专业条件,提高教学的科研能力,将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双方发展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全面合作,共同推进科研单位与学校的全面技术合作,形成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努力实现“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共赢”。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学校在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教学创新意识的提高和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根据乙方的需求,可协助乙方做好编制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学校在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实施,双方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存在问题,为今后的长期合作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3、帮助乙方进行学生就业安排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4、协助乙方做好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5、根据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参与学校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优势和地理条件为甲方提供良好的科研试验条件和科研基地,并合作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在不影响教学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为甲方科研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2、优先接纳甲方毕业生进行生产实训和就业。
3、接受甲方教师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为甲方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
4、为甲方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
5、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和甲方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作为甲方的兼职教师。
6、配合甲方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等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甲方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
三、合作期限
合作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有效,合作过程中需增加条款项目或终止合作,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商定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协议。
四、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可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但项目协议。
3、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再行协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四)
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同书
甲方(申请人姓名/名称):
乙方:
根据《 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为有偿滚动使用资金。为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现就有关偿还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
名称:
专利(申请)号:
二、申请资助的种类:
申请费□实审费□加快审查费□年费□代理费□
总计: (¥ )
三、甲方在被资助项目取得专利权或实现产业化后,应按照《 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偿还资助资金。
四、预计还款时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年内。
五、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照《 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为甲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转帐、领取、邮寄),拨付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对甲方被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按预计偿还时间偿还相关费用。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五)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 年 月— 年 月。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3、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
2、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等各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每2个月向…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一次。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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