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分公司协议书(精选3篇)
建筑公司分公司 篇1甲方:
乙方:
为拓展 市建设市场业务,甲方决定在 市设立分公司由乙方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分公司经营区域: 市所有辖区及经甲方同意的区域;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为 市。
二、经营项目的范围: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为准。
三、分公司经营方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任职期限:乙方在分公司的任期暂定为三年,任期结束后经甲方评估乙方在任职期所做工作后,认为合格可以进行续签协议,续签期也为三年。
五、分公司承包经营目标:
1、经营指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对分公司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分公司在 市创造业绩,扩大甲方在当地的影响力。
2、在乙方任职期内以分公司签订合同额、工程结算书、银行进账单为工程量依据,经双方协商确认缴交甲方管理费定额,定额一年一定。本次定额一定三年,分别为:乙方 年上交 万元, 年上交 万元, 年上交 万元。当年年初(新历2月底)一次性交清。甲乙双方通力合作达到双赢效益良好,可面商酌加乙方当年上交定额。
3、合约履约率:合同履约率为100%。质量、安全指标:工程竣工一次性合格率达100%;杜绝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群体职业病现象发生;安全轻伤事故率控制在0.1%以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5‰以下。
六、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在 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分公司所需要的资料,并办理“建筑企业进入 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施工备案合法手续。
2、负责办理分公司在 市市场投标、施工项目备案、与业主函件、验收等所需要的盖总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社保票据及施工业绩等各种证件和相关资料,委托和授权分公司在 市经营区域内经营投标及施工管理。
3、为分公司办理投标所临时需要的各种证明。国家住建部规定不能以分公司名义投标及招揽工程和签定任何合同,分公司承接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后,总公司及时配合分公司签定并办理相关施工报批手续。
4、按照 市市场需求要为分公司在 市开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转账账户,以便缴纳厦门市地方营业税、收支工程款和及时进出投标保证金,方便分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在 市开立的一般转帐账户。
5、分公司全套印章(分公司行政章、分公司合同章、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由乙方保管,并做好盖章的登记工作,签批盖章的权力一般情况下为乙方;不得用分公司印章签订工程合同、出具欠款凭证、对外担保赊欠材料等违返总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6、甲方确保及时将乙方汇入甲方的基本账户的投标保证金及时汇至招标业主的指定账户,业主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乙方原汇入账户。
7、甲方应根据工程要求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税收外经证”。除印花税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及福建省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税收费用。国税在甲方注册所在地缴纳税款,地税由分公司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甲方在项目完工时查验分公司完税证明。税收在工程款转入时扣除。
七、乙方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关于分公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一切有利因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抓好市场开拓和施工任务的承接工作。
2、负责做好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协助甲方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负责人变更、各种备案和每年的年检工作。
3、诚实守信,认真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履约的全部责任。足额纳税、守法经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甲方的安全、质量、技术、财务、印章等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协议经营目标的实现。
4、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有关城管、环保、消防、治安、劳动管理、计划生育等管理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办理上述范围内有关手续费用支出,以及因违犯其规定导致的经济,行政处罚与法律责任。
5、负责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自有员工签订;办理社会统筹及其他保险;并按照国务院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施工项目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乙方应承担其经济损失与民事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因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分公司承接工程的合同,由乙方本人先和建设单位签订草案,报甲方法人最终签定正式合同。
7、分公司与所属项目部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协议》应报甲方备案。分公司所属项目部资金拔付要严格按财务手续办理,每笔工程款要有分配单,乙方负责资金分配的落实,随时掌控所属项目部拖欠材料、人工、机械费等费用情况,并负责督促项目承包人还款。
八、违约责任:
1、因乙方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能守信如期发放农民工工资,违反甲方规定不按时缴交管理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造成甲方执照、资质、安全等证照不能常态使用或损害声誉(如被经济处罚通报处理,及证照降级、扣留、吊销等),乙方应承担经济处罚,恢复证照正常及由其引起的所有费用,并补偿甲方受其影响的经营损失。
2、因甲方保障服务时效问题影响到分公司信誉、例如甲方财务人员不能及时转账、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不能及时开出、投标资料更新不能及时到位、投标文件变更不能及时加盖公章、因拖拉时间耽误开标等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3、在乙方负责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及下属项目部与建设单位等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进行的法律诉讼,甲方应为分公司提供相应的证件,授权委托分公司进行诉讼,甲方协助保护乙方的经济利益。
九、合同终止结算:
1、乙方任期届满,双方未续签协议,则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在清算期间为有利于清理债权债务,乙方可继续使用甲方相关手续,但不得再从事经营业务。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任职期间发生但尚未收取的债权由乙方享有,甲方应当对催收债权提供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则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协商解除,乙方应无条件将分公司证照等所有资料移交还甲方。甲方及时将乙方资金归还到乙方指定账户。
4、分公司一切投入均由乙方自行出资,甲方确认分公司名下的实有财产均属乙方所有。
5、乙方确认在甲乙双方结算之前,分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的工程款,及所购置的财产(包括赊账购买的建材等财产)均属于分公司及项目部承包人所有。
十、附则:
1、本协议在分公司领取《建筑企业进厦门市分支机构备案手册》、设立甲方一般收支转帐帐户、分公司能正常使用开展投标业务后协议生效。
2、乙方依家庭全部财产作为本协议履约的担保方式。
3、对于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奖励。
4、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 (盖公章)乙方: (签字加指印)
法人签字: 乙方手机、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如下:
1、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法人对乙方任职期经营区域投标授权书。
3、甲方为乙方在厦门市开设的一般账户手续及分公司相关印章。
建筑公司分公司协议书 篇2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为了积极开拓 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因素,稳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分公司经营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职责
1、经甲方研究,继续聘任乙方 为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的经理(总负责人),并授权乙方组建北京机构。乙方设立的分公司必须有不少于 150 平方米的办公室及甲方拟派管理人员固定食宿场所。
2、就乙方负责的分公司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采取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负责聘用管理人员及员工,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加班及养老、医疗保险、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额不低于1500元/年)等费用由乙方组建的分公司(下简称 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按时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3、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代表甲方在 建筑市场的施工和经营。 分公司准备参与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或议标,乙方应通过传真或书面方式向甲方汇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投标或议标。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总经理签字并上报总公司备案。
4、甲方派人负责保管分公司印章及分公司财务印章,财务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乙方不得私刻总公司印章。分公司如需投标或合同文件等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盖总公司印章的,乙方根据时间情况,由乙方派人到甲方总部加盖,或者邮寄到甲方加盖和甲方派人前往加盖,甲方所派人员来回食宿差旅等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快递,发生快递费、公证费、保函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需要 分公司盖章的合同文件资料等乙方事先做好备案上报总公司。除此之外分公司对外宣传、签订购买材料合同、租赁设备合同等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的,由分公司直接加盖公章,报总公司备案。
分公司在 需要的证书、执照等投标资料,由甲方派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为工程需要,必要时甲方可增设施工、材料等管理人员,乙方负责不超过3名人员的吃住(同北京管理人员相同),甲方委派管理人员的工资每月不低于5000元按月由乙方足额发放,并承担甲方派驻人员每月两次的往返高铁车费(无特殊情况,法定小长假正常休假)。乙方如需建造师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到场参与投标、工程开会等,乙方承担相关住、食、行等费用,并每天补贴200元。
6、关于建造师,原则上由 分公司自聘,直接转入甲方注册,但如需甲方的一级建造师长驻工地年薪按20万/年,二级建造师按10万/年,专职安全员8万/年。无需建造师本人常驻现场,只需建造师证书的,一级按25000元/年,二级按10000元/年缴纳。此费用由分公司借证之日起按年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在工程开工前由乙方一次性直接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发放工资。
7、甲方有权对乙方就 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材料管理、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检查,甲方确有证据证实乙方存在违法、违反合同行为的,乙方应进行整改。
8、甲方应保证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证书、资料的提供,特殊的资料,由甲方派人送达,往返及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应主动就 分公司开拓市场配合乙方工作,并协调 分公司与建设、监理等业务单位的关系,为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经济核算
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 分公司组建的项目班子(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与施工队承包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备案,对分包合同、与施工队合同以及10万元以上的材料、周材机械等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也应交甲方备案。
2、甲方委派会计一名至 分公司,就工程款的使用对 分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分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应汇入预先开启的账户,不得转至其它账户或个人账户(用于工程款调剂的在100万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负责调剂,超出100万元的需要经甲方同意)。调剂该项目所收取的第一笔工程款时应返还到原有的工程项目中去。工程款应实行专款专用,若乙方擅自将工程款挪作工程之外使用,则应承担相应的所有法律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对在 承接的每一个独立的项目工程,单独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便于项目管理,工程结束,应收、应付款承付结束时,该账户立即撤销。
3、乙方应保证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分公司自行承担。材料款、周材、机械租赁款等其他经济往来,凭发票应直接汇入对方账户,工程材料发票总额不得低于每次付款额度的75%。
4、 分公司承担工程投标保证金、垫资、工资押金等资金。 分公司在北京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分公司自行承担,由 分公司工程产生的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到甲方所在地开具外经证,费用按照甲方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由乙方交纳(在发票齐全的情况下,目前是0.3%)。如乙方不开具外经证,直接在当地就地交纳各项税款,乙方应将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纳税机关公章后交给甲方入账。
6、乙方应规范财务制度,必须按照工程所需材料提供有效的材料(特别是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发票计入成本;乙方工地按实发放的人员工资,必须附工资表,并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随时接受甲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查。
7、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费用。
8、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时间为: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每年上缴甲方管理费为 万元,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缴纳50%,余款50%第六个月缴清(派出人员的待遇由乙方暂在开工前付相应人员待遇的70%)。以后每年以此类推。但在连续一年未承接到工程,本合同即终止,分公司无条件撤销,并办理撤销手续及银行消户。
9、 分公司第一年产值目标为 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三条 质量、安全和工期管理
1、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责,发生一般事故,由 分公司负责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安全生产、标化工地负全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购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工期负全责,对延误工期而造成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4、 分公司获得省优奖项的,甲方奖励乙方 万元奖金。
5、所承接的工程实际工期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20%,造成建造师押证延期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处罚。
6、超过500万元以上工程或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体工程必须递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给总公司,各方主体公章齐全(包括开工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开工前15天报总公司审查,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1)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受到当地政府或建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损害甲方声誉的;
(2)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严重拖欠工资、材料款,受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等同于吊销执照程度的严重处罚的;
(3)因 分公司拖欠材料及员工工资,使得甲方被第三人诉讼,或者工人上访闹事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违反本协议,擅自对外签订工程协议的。
(5)乙方不能完成产值目标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不能正常为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提供投标资料的;
(2)甲方擅自干涉、或不正当干预乙方就 分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3)甲方未及时行使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权,使乙方错失商业机会的。
3、甲方或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本协议终止后,则乙方不再进行新的业务承接,仅负责就已承接的工程进行施工至保修期完毕,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未完工程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若甲方的债权人就其与甲方的纠纷而造成 分公司开设账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等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责任。同样,若 分公司的债权人就其与北京纠纷而造成甲方开设账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责任。但在本 分公司成立以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附则
1、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乙方除缴纳保证金 万元整,还应以 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经营范围为 市辖区内的范围,超出 市范围以外,不适用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即从 二○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零时止,期满后双方如需再
合作,可重新签订协议。期满后双方无法续订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延续至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双方结清款项止,但延期期间乙方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有效期满,乙方必须将执照等分公司证书原件交接给甲方,并配合办理年检注册等手续。
5、由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担保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公司分公司协议书 篇3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物品(货品)
1、 运输物品为配电箱、集装箱电缆线等其他建筑材料类。
2、收货人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材料员。
第二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求承运方(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把需运输的物品运输到指定目的地;按要求卸车方可离开。
2、甲方:及时安排卸车、按要求清单运输物品、签字确认运费费用。
3、乙方:乙方应收到公司材料部书面通知后方可发车开始运输任务;若乙方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而产生的运输业务将无法办理结算;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危险品、化学品、有毒品,不在承运范围内;有权拒绝项目其他未经过公司同意运输的物品和业务。
4、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物品运输到指定地点,物品卸车完毕后当场向收货人开具运输收货单。
5、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若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运输过程中遵守交通安全,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三条 运输费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实际运输次数,运输车辆大小、运输距离远近,按市场价每次完成运输任务后办理货到现场经办人签字确认;每月25日前到甲方项目部找经办材料员办理当月运输结算手续,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
3、甲方以银行对公账户向乙方对公账户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运输费,乙方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乙方在运输前应充分考虑运输物品的重量、性质、超、限载风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若因以上引起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相应赔偿。
2、运输过程中发生物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物品同价值赔偿甲方。
3、甲方在运输前应明确告知所运输的物品,运输物品不应是危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及合同有限期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业务主管机关协调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成都当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执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合同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止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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