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合同书样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托方:
设计方: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规模:□用地 □人口 □其他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 (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
□时间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 套
□彩图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套
□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 万元。
7.2 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方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 %,计 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 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 种方式解决: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盖章): 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书样本(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省 市签署: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因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设计内容
乙方为甲方设计 工程并编制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a.甲方厂区总平面布置;
b.甲方第1、2、3期 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技术方案分析与规划;
c.甲方技术经济效益分析与预测。
第二条 设计期限
乙方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后 天内向甲方交付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第三条 设计报酬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报酬人民币 元,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a.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b.乙方提交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第四条 各方义务
a.甲方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所需基础资料;
(2)如期向乙方支付报酬。
b.乙方义务
(1)按期交付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及其相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2)及时解决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中涉及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a.乙方编制的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需经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
b.甲方专家委员会须于收到乙方提交的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甲方专家委员会未于前述期限内提出意见,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编制的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
c.甲方专家委员会对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提出异议或意见的,乙方须于接到甲方或其专家委员会异议或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进行修改后提交甲方专家委员会审核;经甲方专家委员会次审核,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不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报酬。
第六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公司 乙方(盖章): 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书样本(三)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担方(乙方):
根据《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
4.规划阶段:
5.规划设计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 规划设计基础资料、成果文件的提交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附表二)所列规划设计与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按(附表三)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3.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甲乙双方在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过程中,可另行签订《项目阶段协议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技术总负责人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即四章齐全)。否则 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规划设计 及支付进度
(一)本项目
1.分项
2.总
本工程总 为:
(二)付款进度
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完成后,定金抵做规划设计费。
2.乙方完成 工作时,甲方应向乙方再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乙方提交 时甲方应向乙再支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
3.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规划成果时,甲方向乙方结清该项目全部 。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资料和建设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规划设计费,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或拒交规划设计成果。
3.甲方对乙方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甲方须维护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2.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3.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协助成果报批。
第五条 违约责任赔偿办法
1.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划设计资料,原定完成规划设计时间应按甲方实际交付资料的时间向后顺延。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进行工作时,本合同自行解除,定金不退。
3.如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如中途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设计返工或影响进度时,乙方除延长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期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规划设计费用。
5.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减收规划设计费。
6.如因乙方规划设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除在规划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减收或免收规划设计费。
7.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先行向乙方付给的定金不再退还。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向甲方退还定金(指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填写本合同附件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书样本(四)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 托 方:
设 计 方:
签 订 日 期:
委托方:[ ]
设计方:[ ]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其他: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其 他: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 称 :
规 模 :□ 用地 □ 人口 □ 其他
阶 段 :□ 区域规划 □ 总体规划 □ 分区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专项规划 □ 其他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 □软盘)
□其它资料
□时 间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蓝图[ ]套
□彩图[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套
□时间、地点[ ]
第七条 费用
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方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 ]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30%,计[ ]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 ]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委托方[ ]份,设计方[ ]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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